保监会重拳核查保险公司信披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成焦点
监管法规敦促信披透明化
目前,包括保险公司年度信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互联网保险、交强险、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重大关联交易、非保险子公司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均可寻觅踪迹。
早在2010年6月12日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7个方面的内容。
时隔5年,网销万能险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亦有了明确依据。于去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针对信披内容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要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外,还要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及第三方合作网络平台信息。并明确指出“如果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侵害的,将按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事实上,随着一系列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被指逐步实现常态化,信息披露内容也日益丰富。
3月28日,查询中保协行业信息披露消息发现,目前其包括保险公司年度信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互联网保险、交强险、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重大关联交易、非保险子公司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均可寻觅踪迹。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正式上线的“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栏目中,目前已有险企在该栏目披露相关信息。
在第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全面落地的情况下,险企的资金运用风险和偿付能力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从首家披露的保险企业——太平人寿披露信息来看,太平人寿2015年四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9%,较上季度增长了1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71%,与上季度持平。
不过,略为遗憾的是,目前仍然仅有这一家险企进行了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文件,对于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时间要求为非上市保险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则为“在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
部分险企信披制度不健全
此次保监会核查发现问题主要存在于“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备案”等。而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未披露、披露不完整或无法链接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等问题更是成为“雷区”。
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与此相符的是,市场也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但是,相比我国公募基金信披的透明,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也走在“阳光化”的路上,但其在信息披露方面依然略为逊色。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作用,2015年8月至12月,中国保监会对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披露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133家保险公司,具体包括1家保险集团公司,70家人身险公司和62家财产险公司开展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核查工作。
这次信息披露专项核查工作也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情况的一次全面评估。而根据保监会近日发布的核查结果,随着各项监管措施的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披露质量都有不同程度提高。
但值得注意的是,核查也发现,部分公司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以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梳理发现,此次保监会核查发现问题主要存在于“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网站展示存在问题、未按要求备案”等。以“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为例,基本信息披露不完整、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披露不完整、未披露审计报告的主要意见、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披露保险产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未披露、披露不完整或无法链接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等问题均成为“雷区”。
据了解,随着保险监管改革的逐步深化,保监会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核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信息披露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与此同时,建立定期自查机制已被提上日程,根据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披露定期自查机制,认真查找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