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 生育保险如何助力“生得起”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将更好地缓解我国人口形势压力。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生育孩子的成本却在逐年增高,很多适龄职业女性既担心生育二孩会影响就业,又忧虑养育孩子成本不菲。不少家庭从政策放开时的喜悦,转而陷入生、养成本皆高,难堪重负的纠结中。
如何采取有效办法,让好政策惠及民生,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的政策、配套的措施并落地实施。这需要各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增加生育、养育、教育以及医疗资源的供给,降低生育负担,完善生育、养育的公共服务,并保障妇女合法休假与就业的权利。如此,才能让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家庭能够“生得起,养得好”。
“18.7%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因种种原因实际上未享受任何生育福利。产检费用全部自费者在所有受访者中占到80.8%,通过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报销产检费用者为9.6%。”这是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总工会在对农民工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时获得的一组数据。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筹资模式主要为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张红璇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其宗旨在于通过由国家和社会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以体现国家和社会给与生育女性在这一特殊时期的支持和爱护。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生得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各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企业参保缴费状况和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障待遇情况存在较大差距,生育保险政策这一让劳动者“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还存在较大问题。
现状——
知晓度低,受益面小
“我不知道生孩子的费用还能报销,把发票也都弄丢了!”在龙岩务工的农民工林梅告诉记者。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对当前的生育福利政策知晓度不高。这与厦门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的一项调查相印证,该调查发现,已生育女职工没有领取生育津贴和生活补助的占37%。
为了解生育保险实施状况,评估现行政策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影响,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和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组成课题组,重点调查了解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生育保险政策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效果等问题。
调查显示,福建省各统筹地区对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方实行实报实销;有些按医院等级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有些实行包干管理。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同样不统一,不少地区由企业代为发放。
“企业职工对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的知晓情况并不乐观,且存在误解,男职工或者已超过育龄的女职工认为自己并不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没有必要参加生育保险。”课题组成员张嘉告诉记者,调研结果显示,仅有13.6%的女职工具体了解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的规定,完全不了解的女职工占12.3%。
“剖腹产花了近万元,但报销不到3000元,自己的负担还是很重。”在漳州市打工的小刘不久前刚生完孩子,本以为可以大部分报销的她,到相关部门一问傻眼了。调查发现,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与女职工实际开支存在较大差距。
据了解,由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偏低,生育保障基金未得到充分利用,目前福建省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2014年收入13.38亿元,支出为9.15亿元,累计结余已达22.72亿元。
全国来看,一方面,承担生育保障职能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多个,包括职工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等,且制度之间难以衔接转换;另一方面,每一个制度都是地区统筹,一般是县级或市级统筹,各地政策差异较大。
误区——
知道怀孕,立刻主动辞职
“知道怀上后,我立即辞职了,长时间的站立自己身体吃不消,对宝宝也不好。”张敏是长乐市一家纺织企业的挡车工,不久前,她主动辞职。采访中,记者发现,农民工因生育而自愿中断职业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外来务工女性打算生育或知道怀孕后,主动选择辞职。
新罗区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原本有全职工作的受访者中,45.5%的女性因生育辞职,在所有受访者——孕期及有3岁以下孩子的女性中,46%的受访者目前没有工作,21.5%的受访者为散工或者自雇,仅有32.5%有全职工作。“常常需要站立工作、夜班工作及长时间加班工作,工作需要接触有毒溶剂或有毒气体等,是女农民工辞职的重要原因。”
“按照福建省现行政策,非因本人意愿中断职业的女性失业人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而这些自愿中断职业的外来务工女性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一部分女性虽然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但也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张红璇解释说。
华侨大学老师孙琼如认为,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生育保险政策时,会发现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仍然存在不少的社会性别问题,比如相对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立法层次低;生育保险政策覆盖面窄,非正规就业妇女、农村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承认与保护;无法充分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对男性的生育责任强调不足等。
了解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造成了这些人员丧失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
建议——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仍有部分企业拖欠、逃避甚至根本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有些企业还以此为由拒用女工,其主要原因在于有关现行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立法层次偏低,不能强制约束企业的行为,不能充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
据了解,由于生育保险法规的立法层次低,试行期过长,各地方在适用生育保险法规时,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生育保险的规定或办法,导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被虚化。因为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或法规规范,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参保人的增加和基金的征缴都出现疲软现象。
对此,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和厦门大学联合课题组认为,应以完善生育保险法规政策为中心,配合其他手段来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吸收现行有效的地方生育保险政策,并修正现行政策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增强生育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孙琼如认为,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具性别意识的社会政策,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实现生育保险政策的性别公正,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全体妇女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