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农业户籍哪些人可补缴?
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曾参加过海口市本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未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超龄人员只能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关系不存在期间不得补缴。
补缴需要哪些材料?
农业户籍超龄人员,在申请办理时,需交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农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
1992年1月1日以后有工资发放的,必须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装订成册的工资会计凭证)及人事档案或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992年1月1日以后无工资发放的,属于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因企业停产、经济效益差等原因造成无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职工,必须同时提供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书、无工资发放证明书。
超龄人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超龄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何缴费?
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农业户籍超龄人员,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月续缴5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齐。
对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可按照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超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农保局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