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改险资运用办法 可投资范围明显扩容
险资境外投资增新规定
旧版《办法》中,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只需要保监会批准,此次新增加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这将保险资金的海外投资,纳入国家一盘棋战略,并非仅仅属于保险资金自己领域的事。
目前,险资境外投资,必须在外汇管理局拿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来自外汇管理局信息显示,截至今年2月23日,保险机构共计获批的额度为308.53亿美元。
来自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的信息显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余额已超过33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000多亿元,占总资产比例接近1.9%。当前的配置比例与境外投资不超过总资产15%的监管比例还有较大距离,仍有很大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的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银行存款交易对手和基金管理人要求。
如,将银行存款交易对手的主体信用级别要求从“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调整为“最近一年长期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调整基金管理人要求,将“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一亿以上”调整为“设立时间在一年(含)及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禁投项中增加“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表明保险资金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与国家大政方针相一致。
险资投资扩容至资产证券化产品
相比变化幅度最大的应该是明确险资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之前监管规定里只规定可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种投资领域扩容范围很广,创新空间巨大。
另外,现行已经开展的新投资领域,都作为新增加的部分纳入其中,使其在开展业务中有法可依。
如,险资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此前有观点称,现在政策对保险公司而言构不成任何的障碍,能开放的投资领域基本上都开了。险资不能投的就剩两样了,一个是石油,一个是黄金。从目前征求意见稿看,并没有新增这两方面的内容。
另外,新的内容明确“投资管理人”的定义,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所区分;也明确了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需要在行业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办理;明确非保险资管机构面向保险资金发行的金融产品也需要在该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