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新品: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细则全预告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28日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福金领取年龄分为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和85周岁十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
祝福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福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现金价值。
还可以附加鑫账户(尊享版)
投保年龄:28天-80周岁
全称: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
1、复利结算强:日计息,月结算。
2、结算利率强:保底利率2.5%,目前结算利率5.05%(已连续4个月)。
3、追加收益强:免收1%初始费用比例。
4、灵活领取强:灵活支取。
两次增值,双份借款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相关理财险和“鑫账户”,在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分红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等生存收益转入“鑫账户”,实现资金两次增值、成倍增长;同时客户享有理财险保单借款和“鑫账户”保单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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