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继承不可行
根据该报道来看,所谓的统筹账户可继承应该指的是参保者退休后,未能活到一定年限,其家属可以从统筹账户“继承”一笔资金,也许能够激励参保者积极性,也比较人性化。但是从实际来看,统筹账户允许继承,可能导致其他参保者的养老权益受损。同时从法律和制度理念来看,社会统筹账户也不应该被继承。
第一,统筹账户可继承将带来其他参保人权益受损。
我们假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继承要求与个人账户相同(目前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在60岁退休,在此后139个月,即72岁之前死亡,个人账户领取余额能被家属继承),也就是说某参保者者60岁退休,在72岁之前死亡,除了个人账户继承之外,另一方面其家属还可以从社会统筹账户继承一部分资金。
因为社会统筹账户是一个资金池,所有退休的人都从中领取。如果72岁之前去世的人还可以由家属继承一部分资金,那么该资金池的总规模将减少,为了保持统筹账户资金收支平衡,只有三种选择:一是下调当期所有领取者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资金支出;二是增加在职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增加资金来源;三是当期什么都不做,养老金缺口进一步增加,未来退休的人养老金待遇下降。可见,无论哪种做法,其他参保人要么待遇下降,要么缴费增加,养老权益受损。
第二,个人账户具有继承的法律基础,而社会统筹账户并不具备。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这就明确了个人账户资金权益归属个人所有,按照目前的计发办法,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平分到139个月发放,因此如果参保者未能活到139个月,个人账户自然留有余额,法律上来讲,参保者的所有的权益自然可以应由家属继承。
但是社会统筹账户完全不同,《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来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见,社会统筹账户是单位缴费直接形成的,当期用于本省或市范围内养老金发放,和参保者个人没有直接对应关系。从法律上讲不属于个人所有,当然也不应该继承。
第三,从社会统筹养老账户的制度理念来看,也不应被继承。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即在职工作者缴费用于当期退休者养老金支付,体现互助共济的制度理念。即所有退休者中,有人去世早,有人去世晚。去世早的人,从统筹账户领取少,去世晚的人从统筹账户领取多,总体上有助于统筹账户收支平衡。虽然退休早的人领取总额少,退休晚的人领取总额多,存在一定不公平。但是养老保险最应该防范的是“长寿风险”,换而言之,就是“人还在,钱没了”的情况发生,以免发生老年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