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保险新政策2016:改革范围、缴费政策及养老待遇
看点1: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编制内人员参保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整体目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参保范围是本省和中央驻苏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现行的政策保障。
建立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低。即,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三项。
看点2:缴费政策
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
改革后将不再实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而是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确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据悉,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起止时间点。对去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对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就按照新的办法,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对去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缴费年限长短等一系列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以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
看点3:养老待遇
为“中人”发过渡性养老金
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如退休时上月工资打9折,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实行与企业职工退休时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进行,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考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
这次改革后,原有基本退休费加大比例政策就不再执行了,改为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实施意见规定,对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看点4:基金管理
单独建账,不与企业混用基金
江苏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省级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以确保基金安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单独建账管理基金,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看点5: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险可转接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将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充分依托银行等机构全面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江苏还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换、衔接机制,实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顺畅流动。
看点6: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基金将归集到省
建立职业年金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制度设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江苏的职业年金基金将归集到省,统一进行投资运营,以最大化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