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费用将纳入医保
生活保障适时提高残疾人医保补贴标准
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青岛市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专项救助、护理补贴、就业生活补贴等福利补贴特惠政策,着力加大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保障力度,提高其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肢体和视力重度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配套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综合考核奖补制度,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其中,在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方面,青岛市将全面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政策,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听力、语言、脑瘫、智力、孤独症、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其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探讨贫困家庭残疾人在各级公立医院住院实行免缴住院押金政策。
康复服务贫困人员股骨头置换术将享救助
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化方面,青岛市将持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在实施专业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救助的基础上,对不能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居家康复服务与救助。逐步提高困难成年肢体残疾人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救助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康复训练周期;对因病伤等因素造成残疾的贫困家庭人员,要先期介入,参照现行标准给予康复救助;对患有关节、股骨头损坏等疾病的贫困人员,在实施人工器件置换手术过程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力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和配发机制,对有需求的困难家庭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
就业援助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最低工资80%
在残疾人就业援助方面,青岛市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岗位补助、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力度,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一年和以后年度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80%、70%予以奖励。全面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按照超过人数再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
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专产专供实施细则,建立全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目录,各级财政供养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每年确定1~ 2项产品或服务,直接由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探讨建立专产专营政策,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创业单位从事的有关项目实行经营补贴,推动相关项目(行业)由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创业单位专门经营。
文体教育残疾学生交通费将享政府补贴
残疾人文体教育方面,将全面实施青岛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各级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重点项目,逐步在区(市)特教学校开设职业高中班,推行“9年义务教育+3年职业教育”,支持驻青高等院校设立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推进特殊教育体制改革,推行医教、康教结合模式,建设康教结合实验学校和孤独症教育学校,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孤独症儿童实验班。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送教上门的残疾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普通初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8倍标准落实。逐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奖励、在校生活补贴标准,并将交通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创业扶贫带动残疾人脱贫奖全年农民人均收入
创业初期的城乡残疾人在享受全市普惠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政策。积极推动残疾人“互联网+”创业模式,对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残疾人按照残疾人个体创业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对带动残疾人创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每带动1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立本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区,对符合市级标准且正常运转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升级为市级残疾人孵化基地或创业孵化园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奖补。
同时,积极培育和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每安置1名残疾人稳定就业从业,每年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0%给予补贴,每辐射带动1户残疾人家庭稳定脱贫,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100%给予补贴。积极实施基层组织结对帮扶残疾人项目,鼓励各类企业、农村合作社等组织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庭院经济、种养殖业、手工劳动,每带动1户残疾人家庭脱贫,按项目实际收益情况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