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窒息身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身故保险金赔不赔
2015年10月,颜某家中饲养秋蚕,因温度较低,蚕室内需进行加温方能满足秋蚕的生长需要。颜某在蚕室内采用炭炉燃烧煤球的方式加温。10月中旬的一天,颜某在蚕室内值夜。第二天早晨,颜某家人到蚕室门前敲门叫颜某吃早饭,却发现颜某怎么叫都不答应。推门一看,颜某躺在蚕室内床铺上已无生命迹象。颜某家人即打“110”报案。经法医及刑侦技术人员到场对颜某体表及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断为空气中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随后,颜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要求对颜某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的最终原因。
分歧
对颜某因何原因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身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
意见1:颜某家饲养秋蚕,在蚕室内采用燃烧煤球的方式加温,必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且法医及刑侦技术人员也已鉴定:排除他杀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断为空气中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据此,应认定颜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意见2:颜某的死亡,法医及刑侦技术人员鉴定为:排除他杀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断为空气中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据此,亦不能排除颜某自身原因(心肌梗死等)导致死亡,且其家人拒绝尸检导致颜某是否死于意外事故无法查明,警方出具的证明没有指出空气中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究竟是何气体,该气体是否存在,是否会导致窒息均无相关依据。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颜某的死亡有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被保险人的家人已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完成了颜某死亡系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如不予赔付,应举证证明颜某的死亡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相关免责情形。
2、根据相关民俗,尸检一般农村居民均不能接受(尤其是为了一两万元的保险赔付,如家属接受尸检,必将招来众多村民的非议),若退一步,即使尸检,如尸检结果认定,颜某存在某一方面可能致死的疾病,也不能排除该疾病不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鉴于疾病原因和死亡原因之间存在不间断的因果链,因此仍属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亦未约定死亡原因的查明必须进行尸检,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即可作为警方的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故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对颜某的身故应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