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副市长:巨灾保险试点扩围至危险品事故及恐怖袭击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风险的事前管理、事中干预和事后救援全过程中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宁波主动运用保险工具,将保险纳入了防灾减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运用保险创新完善风险管理和社会治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动作。”
目前,宁波在医疗、巨灾、房屋、食品、金融等多个领域,都已经引入保险机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王仁洲坦言,“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政府是全能政府,承担了无限责任,市场、社会的作用受到了抑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政府以往简单、大包大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方式正面临着困境。”
保险则令这一情况悄然生变。“政府在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复杂利益纠葛,政府自身往往也是当事方之一,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但有了保险的参与,情况则大为不同。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来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使政府从尴尬局面中跳出来;另一方面,有助于复杂的利益纠葛,转变为清晰规范的经济契约关系,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
比如,宁波从2008年率先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并在2011年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将保险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条例,使医疗纠纷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机制有效地叠加。在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同时,提供附加服务,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截至目前,累计处理医疗纠纷5060起,调处成功率达到94%。
王仁洲表示,“通过政府引导、商业运作和法律保障的方式,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患关系的综合体,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条依法、公平、便捷、低成本的矛盾解决渠道。”
“在风险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引入保险,将实现风险转移,使得政府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他进一步解释道,“政府在平时投入少量财政资金购买保险,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便可以为广大居民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能够有效地缓解灾害救助的依赖,平滑财政支出,放大财政支出的杠杆效应。”
以2014年11月,宁波正式启动的巨灾保险试点为例,当时政府财政拿出3800万元人民币,为全市1000万城乡居民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了6亿元的风险保障。等到2015年发生台风时,宁波巨灾保险共计赔偿14万户居民,赔付金额8000万元。
王仁洲表示,“这不仅发挥了保险在灾害中的保障作用,而且促进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了保险在社会治理方式完善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
此外,“2016年年初,宁波又对巨灾保险方案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将社会关注度高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风险,也纳入了宁波巨灾保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