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为保险企业调整预留时间 保险市场影响小
保监会对高现价产品及其潜在风险的亮剑,是否会使得保险公司业务出现断崖式滑落的情况,是否会对保险业及资本市场形成无形的冲击?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说:“目前,监管对高现价产品的规范发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且将会为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的调整预留出充分时间,不必过于担心。”
与此同时,多位受访者表示,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不以高现价产品为主,因此不会受到较大影响,而此前频频举牌的保险公司亦不会出现过度抛售的情况。
不会出现断崖式滑落
根据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高现价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 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而相关媒体1月20日报道称,保监会在当日召开的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上透露,拟对存续期3年内的产品进行限制。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监管拟限制存续期3年内的产品并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是出于对保险业及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长期发展考虑,这是一种渐进、有序的调整过程,将给予保险公司充分过渡的时间,不会出现业务断崖式滑落的情况。”
关于这一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一位保险公司资深人士说:“实际上,监管对高现价产品一直有所限制,例如要求销售规模与资本金规模相匹配,达到偿付能力标准等,并多次强调应逐步减轻对高现价产品的依赖。即使拟限制存续期3年内的产品,对整体数量影响也不会如外界猜想般之大,但各家保险公司业务结构有所不同,实际影响可能会存在差异。”
目前,保监会要求销售高现价产品的保险公司,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该资深人士续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高现价,而在于期限太短,比如在一些网销平台上的实际期限仅为一年,以至于保险不像保险,理财不像理财,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资金不符合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易令外界产生疑惑。”
而对于具体的应对之策,一位中小保险公司高层人士坦言:“销售存续期3年以上的产品,或者调整发展方向。”
中金公司则在其研报中表示,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2014 年10 月,台湾保险监管机构颁布了更具惩罚性的监管措施,禁止销售7 年期以内的储蓄型产品。虽然此举导致新单保费下降,但台湾保险公司也借此机会由以量取胜向价值取胜转型。另外,台湾保险公司重新设计并推广“变额年金”保险作为替代品规避了监管也部分抵消保费下行的负面影响。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1-11月,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14840.53亿元,保护投资款新增交费6703.27亿元,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631.39亿元。
对上市保险影响有限
事实上,外界最为在意的不仅是此举对保险公司自身业务结构的影响,还有对上市保险公司、此前频频举牌的保险公司以及资本市场整体的影响。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对上市保险公司影响较为有限,上市保险公司高现价产品保费占比一般小于20%。”
上市保险公司最新的保费公告显示,2015年中国平安原保险保费收入3856.98亿元;中国人寿3641亿元;中国太保2030.28亿元;新华保险1118.59亿元;
对此,东方证券持类似态度。预期对上市保险公司影响不大,但对大量发行短期限高现价产品的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以及后者集中持有的权益标的形成潜在价格波动。上市保险公司的高现价产品预计存续期均在5年以上,负债久期较长,投资模式为“长债长配”,而此前密集发行短期高现价产品的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后续现金流波动的影响。
东方证券进一步表示,这些保险公司存在三种潜在的解决路径:一是逐量减少长期资产配置;二是增加长期负债,即卖出更多的长期险;三是提请股东注资以提升偿付能力。然而,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长期险销售难度较大,同时通过股东注资以获取长期资本不具备持续性,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为减少长期资产投资,即从此前密集举牌的权益标的中退出。
以上种种是否会对A股产生波动呢?一位保险业观察人士分析:“关键在于通过高现价产品举牌的保险公司是否会集中被迫卖出股票套现以防止现金流断裂和偿付能力不足,但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基本充足,而且预计监管也不会使这种情况发生,保险公司应该会有一个充分的过渡期,以实现稳中有进的调整。”
另外,一位中小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如果股市回暖,那么中小保险公司更不会出现从举牌标的中完全退出的情况,而且综合考虑销售规模、资产配置情况、产品退保率预期和现金流情况,中小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