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频发 买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更安心
产品特点
针对性强,为建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根据工程特点,交费方式灵活。
投保信息
投保范围:从事土木、桥梁、地铁、隧道、道路、水利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16至65周岁、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的人员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