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防癌险: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交费期间: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
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首次发生恶性肿瘤,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首次发生恶性肿瘤,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20%×确诊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赔付,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合同终止。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首次发生轻症,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首次发生轻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确诊合同所指的轻症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20%给付轻症确诊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40%。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临床分期为 I 期或更轻分期的乳头状甲状腺癌及滤泡状甲状腺癌。
注:保单经过整年度数: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