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行无忧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百万保障出行无忧
生命安行无忧综合意外保障计划作为富德生命人寿营销渠道首款返本型意外保障产品,意外保障全面、保障期限长、兼有高额驾乘保障的保险组合,具有保费低、保障高、销售简单等特点。由主险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和附加长期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组成,既可满足自驾车(含乘坐)、水陆公交、航空等高额意外保障需求,又能实现满期返本,搭配意外住院津贴保障,且交费期与保险期间具有多种选择性,可供客户灵活搭配,真正实现出行无忧。
“生命安行无忧综合意外保障计划”充分利用费改新政,采用费改预定利率3.5%定价,充分让利客户,其中自驾车意外投保额度最高可达200万,真正做到“百万护驾”。
产品组合:生命附加长期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生命安心无忧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
保障利益
生命附加长期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保障项:住院津贴
保额:基本保额*住院天数
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给付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一),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二)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释义三)中,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90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 1000 天,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日,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前述规定的限制。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
保障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保额:基本保险金额*2
保险条款: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一), 并自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 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二),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保额:基本保险金额*5
保险条款: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释义三)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保额:基本保险金额*10(70周岁前);基本保险金额*2(70周岁后)
保险条款: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释义四) 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五) 零时之前,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释义六)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后,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保额:基本保险金额*20
保险条款: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保额:已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保险条款: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含猝死(释义七)) 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释义八)之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满期保险金给付
保额:已交保险费*110%(保20年);已交保险费*125%(保30年)
保险条款: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 保险期间系数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保险期间系数为 110%;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30 年,则保险期间系数为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