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案例:车主索赔10万元遭保险公司拒绝
2014年5月2日凌晨,唐先生驾驶的奔驰轿车与李师傅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在广西玉林市某路段发生碰撞,奔驰车损坏严重,拖拉机却没有丝毫损坏。交警认定,唐先生因过度疲劳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师傅驾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受损奔驰车经保险公司定损,损失金额为133168元,唐先生向广州某奔驰4S店维修支付了相应维修费。经调解,奔驰车的车辆损失由唐先生承担80%,李师傅承担20%;唐先生看李师傅经济困难,只让他赔了7000元。
因奔驰车在广州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唐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车辆损失的80%赔付,却没想到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他过度疲劳驾驶违反了法律规定。
唐先生不服,委托律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的80%共计10万余元。
保险公司抗辩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而按保险条款约定,在依照法律法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奔驰车司机唐先生因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免赔范围。保险公司还认为,由于唐先生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即使赔偿也只能赔车辆损失的70%。
分析: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免责与否未明确
唐先生、保险公司各执一词,究竟哪方更“占理”呢?律师刘健一分析称,根据案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共有30项免责条款,但其中并无任何一项明确规定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过度疲劳驾驶,但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即使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也必须先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只有在履行提示义务之后,才可免除其对该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并未作出提示,仅以兜底性条款进行了概括。由于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实际上并无尽到提示义务,其对该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也不应免除。按照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本案保险公司理应对唐先生进行赔付。
对于赔付比例,刘健一认为,案例中唐先生承担80%责任比例是在人民调解委的主持调解下确定的,公正合理,且与其过错责任相当。而且,赔付比例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进行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法应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结论:证据不足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经过对案件的一番争论,广州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兜底性的免责条款指向免责情况不具体,以此排除保险范围,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现有证据也没有证明保险公司曾经对该兜底性概括条款向车辆投保人进行逐一、具体的提示释明。依据保险法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唐先生过度疲劳驾驶为由主张免责,依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最终,广州仲裁委采纳了唐先生关于过度疲劳驾驶是否免责和赔付比例的全部意见,裁决支持其请求,而保险公司现已将10万余元理赔款全部支付给了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