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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老兵跳楼自杀身亡原因 跳楼自杀保险该不该赔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12-01 13:26:38
导读: 11月14日下午,湖南长沙抗战老兵林协顺在家中跳楼身亡。事情发生后,有湖南媒体报道称,因为退休工资低,无法享受湖南医保,每月扣除买药费用外,林协顺每天和保姆的伙食费只有12元,无法保证优质的伙食。然而,记者从林协顺的保姆处了解到,林每月除3300元退休工资外,还有公益组织为其争取的各项补助1000多元,每月固定收入超过4500元。据长期照顾林协顺的公益组织湖南老兵之家执委梅青介绍,林去世后,还留下7万多元存款, 并非媒体报道的生活拮据、无钱买药。不止如此,老人平时所服用的药物,也多由爱心药企提供,自己无需花费太多。对于每日伙食费12元的说法,林协顺的保姆罗玉明介绍,那是林8年前的伙食费用,并非如今的状况。

自杀前两周分配财产

据湖南老兵之家执委梅青介绍,林协顺共有7个子女,但都没有和他生活在一起,平时他的生活都由保姆罗玉明照顾。罗玉明告诉记者,(自杀前两周),林协顺突然开始分配遗产,将近72000元的存款和抗日勋章全部交给了自己的小儿子,又告诉与自己朝夕相处8年的罗玉明,可以不用再照顾自己,打发其回老家。罗玉明说,现在回想起来,从这些举动看,林协顺可能早已下了自杀的决心。

严重前列腺炎折磨老人

罗玉明说,林协顺患有严重的前列腺炎症,排尿非常痛苦,每晚需要起床数十次,痛苦不堪。而且从10月份开始,林的神志开始间歇性紊乱,经常会做出一些反常的举动,“晚上不睡觉,或者趴在地板上,还有一次在楼梯间地上打滚。”罗玉明说,这些症状从11月份开始加剧。罗玉明说,自杀前一晚林协顺特意要她给他洗澡,然后换上一身干净的衣服,“看样子是为自杀做准备”。记者了解到,林协顺家位于3楼,跳楼时罗玉明外出买菜,在小区门口被邻居追回,等她赶到现场时,林协顺已坠落地上。

多数用药由药企捐助

对于媒体报道的林协顺和保姆每日伙食费只有12元的说法,那是林8年前的伙食费用,并非现在。据梅青和罗玉明介绍,林除了每月3300元的退休金外,还有深圳龙越基金和长沙慈善总会提供的每月800元的生活补助,以及深圳特安电子公司提供的每月500元的远征军特殊补助。“只算这些,林老每月的收入就超过了4500元。”梅青说,另外,近两三年,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爱心人士不定期上门送款,保守估计每年超过两万元。罗玉明说,林协顺去世时,共有存款72000元。另外,罗玉明说,林协顺平时的用药,绝大多数也来自于企业捐助,只有少量药物需要自己购买。不过对于医疗报销,罗玉明说,因为林协顺医保关系在新疆,每次住院后报销费用极为繁琐,而且报销比例很低,不超过50%,“报销周期也很漫长,几个月甚至半年都很正常。”

保险案例

 5月3日凌晨,一名安徽籍女青年在北京京温商城内坠楼身亡。5月9日,北京警方回应京温商城安徽女子坠亡案:经现场勘查、尸检及梳理监控录像,排除死者中毒、性侵及他杀可能,系自主高坠死亡;案情通报后死者家属无异议。且不说微博上关于“安徽女孩坠楼案”事实真相的热议,我们在探究事件真相的同时,也还想知道,假设,该女孩投了意外险,其家人是否能获得理赔?对于年轻的生命,美好甚至要珍惜。

北京警方回应

“意外”如何鉴定?

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日常中人们以为的意外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则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一般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假如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则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

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义,但由于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一般属于免责范围内。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严重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意外险投保 可度身定做

出门在外,最重要的就是平平安安。虽然我们无法预料意外什么时候会降临,但在出行前,为自己和家人准备一份保障,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事情。2013年,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推出了一款全新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据了解,这是中国人寿推出的首款具有可选责任的、注重交通意外保障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即这款产品不仅能够为大家提供基本的人身保障,更人性化地增加了多项可选择责任,使同一种产品可针对不同人群提供多种保障方案。

1 意外保障搭配方案多达15种

“吉祥送福”此款产品是由“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两部分组成。“基本责任”包括了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的两大保障。其中关于意外残疾的赔付,还细分为“非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两种情况,充分体现出“吉祥送福”还是一款注重交通意外风险保障的产品。

“可选责任”则包括“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等三项医疗补偿保障及一项特定情形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障。

客户可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职业特点、出行习惯等情况,在“可选责任”中选择一项或多项,与“基本责任”进行自由搭配,最终形成一款适合自己的意外综合保险。“吉祥送福”为客户提供多达15种的意外保障搭配方案。当然,不同组合的产品将会导致保费的不同。一款产品呈现丰富的方案,不仅体现了产品设计精妙,更是贴近客户需求的人性化表现。

2 保障额度可自己决定

据了解,许多客户在投保意外险时,都曾遭遇过意外险“固定保费、固定保额”模式、保障不够灵活的尴尬。“吉祥送福”在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灵活选择功能的同时,还为客户提供在规定范围内决定自身保障额度的功能。

也就是说,即便不同身份的客户投保同样保障责任的“吉祥送福”,普通人群客户能够通过设置正常的保障额度来实现自身的全面保障,而高端客户也能够通过设置高额的保障额度来实现自身保障顶级的配置。

例如,同为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小王是一名年轻白领,老张是一名企业高管,他们在投保“吉祥送福”时都选择了所有的保险责任。只不过小王对各项保障保额的设定分别为:意外身故30万元、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60元/天、特定交通(公路意外)50万元,因此小王的合计保费为491元,保费便宜而保障全面。而老张各项保障保额的设定分别为:意外身故300万元、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5万元、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5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1000元/天、特定交通(公路意外)100万元,那么老张的合计保费为3820元,保障高额而全面。

3 高危职业人群也能得到保障

据了解,“吉祥送福”可承保的年龄范围比较大、可承保的职业风险人群面非常宽。因为根据“吉祥送福”的条款规定,出生28天至70周岁,职业风险类别在1~6级之间的人群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对于从事高危职业的人们来说,购买意外险可谓是他们工作前的头等大事。可是,高危职业人群往往在选择意外险时面临着保险责任局限、保费较高的困惑。“吉祥送福”的推出可以说是为许多从事高危职业的人们带来了保障的福音。

以一位在某电机厂从事空气调节器装修工作(高处作业)的李先生为例,他月收入约为7000元,职业风险类别为5级。在投保“吉祥送福”时,李先生选择投保意外身故10万元、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50元/天,合计保费为760元。也就是说,李先生仅花费了一个月工资的1/10,就享有全年10万的意外伤害保障,同时还有多项医疗费用补偿的加持,真正给自己和家人多添了一份安心。

案例:24岁女子深夜坠楼 保险公司称其自杀拒绝赔偿

24岁女子小余在2011年除夕夜凌晨坠楼死亡。女子父母认为是意外,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索赔,而平安人寿则认为小余是自杀而拒绝理赔。昨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

24岁女子除夕夜坠楼

事情发生在2011年2月3日,当日正是除夕夜,24岁的小余凌晨3点半突然从位于东莞厚街住所内的房间飘窗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警方尸检认定,其因感情问题坠楼死亡,排除了他杀可能。

女子为何坠楼?目前没有确凿的说法。小余父母在诉状中称,小余的爱情、事业均处于上升阶段,事发当日还是传统春节期间,出事之前还与父母通电话拜年,种种迹象显示小余的死亡完全属于“意外”。

因小余生前曾经购买了平安人寿的金裕人生、鑫盛等险种,于是小余父母向平安人寿提出42万余元的理赔申请,但是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小余属于自杀,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一审死者父母遭败诉

小余父母遂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平安人寿断言小余是自杀而不愿意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了严重违约,要求平安人寿履行理赔责任。一审开庭时,保险公司则坚称,小余死亡原因属于自杀,己方依法免责。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排除他杀可能,据此可以推定小余的死亡原因为不慎失足坠楼或者故意跳楼自杀。考虑到事发时间为凌晨3点半,属于晚间休息时间,当时在窗台边进行正常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再结合警方提到了坠楼原因是感情问题,所以小余存在故意跳楼自杀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余是因意外死亡,因此一审驳回小余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

坠楼是意外还是自杀?

小余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庭上,小余的死亡原因依然是庭审焦点。
小余的父母上诉称,公安机关没有做出任何认定自杀的结论。在广东地区由于夜生活丰富、气候宜人,人们的晚间活动延伸至深夜甚至凌晨并不是什么出奇的事情,所以一审判决认为“小余不可能在凌晨时间在窗台边进行正常活动,而推断小余自杀可能性较大”需要更充足的证据,否则很难支持成立。平安人寿的代表依然表示,根据警方的结论,小余的死因倾向于自杀,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依法可不理赔。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坠楼身亡是意外还是自杀骗保的问题

法律咨询:

2011年3月5日夜晚10点多钟,家住沭阳县沭城镇某小区5楼的林xx正坐在室内客厅看电视,突然电视屏幕上出现“雪花”,图像不清,并发出杂音。林xx先在电视机前调了一会,见效果不明显,便攀到阳台的墙头上整理天线,不慎脚下一滑摔了下去,林xx出于本能抓住了墙头的边沿,喊妻子魏xx:“快来。”正在厨房烧开水的妻子魏xx和在室内做作业的儿子卢xx闻声跑到阳台上,魏xx拼命抓住林xx的胳膊,无奈吊在阳台墙外的林xx很沉,她拉不上来。林xx对他们说:“没事,我跳到四楼邻居家的阳台上就行了。”不料,手一松却从自家阳台直接坠地身亡。

不幸来得太过突然,魏xx和儿子卢xx放声大哭。林xx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自己在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班,待遇不错,妻子贤惠,儿子聪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不想,家中“顶梁柱”瞬间倾倒。

由于林xx生前单位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林xx的妻子魏xx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以林xx是自杀为由拒绝赔偿。魏xx一家伤心欲绝,无奈之下,魏xx于2012年5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回答:

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原告亲属林xx等12人在被告处投保且已缴纳了保险费,双方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在法律意义上,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即自杀的成立,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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