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公司该选择何种组织形式?
2015年9月,部分主流财经网站报道保监会已启动三家相互保险公司审批,这三家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总社、信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和汇友建工相互保险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多为上市公司。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会有更多的相互保险公司,股份制形式一统天下的局面将被打破。
至此,我们不仅要问: 为什么要打破股份制形式一统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局面?难道是因为与股份保险公司比,相互保险门槛更低。《试行办法》规定,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不低于500个发起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仅需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及“不低于100个发起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而设立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等。显然,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在欧美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公司、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劳合社。这些组织形式的长期共存说明他们都是内在有效的,否则,那些存在缺陷、不能适应改变的组织形式将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被剔除。因此,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在不同的领域应该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
由于契约成本的存在,从不同的角度看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的契约成本,保险公司各方控制特定激励冲突的成本不同导致了保险公司间不同组织形式的效率。那么,上述几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分别适合于何种情况呢?
股份制公司享有专业化和融资便利带来的收益,但所有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分离,使得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当然这些冲突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和市场手段予以缓和,如利用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者行为,在资本市场上也会受到股票分析家、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大股东的监督,管理者的收入机制中有将收入与公司股票的盈利联系在一起的条款,被外部管理团队取代的威胁,限制支付给股东的红利,发行分红保单等,其中一些市场方法是股份制所独有的,这也是股份制形式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成熟保险市场的经验表明,在管理层所需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保险公司,和其他形式相比股权集中的股份制形式占有比较优势,为了防止股权集中的股份公司侵占消费者利益,营销体系中应该使用更多的独立代理人和经纪人,在管理层所需自由裁量权较小的保险公司,股权分散的股份制形式占有比较优势,并使用较多的个人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
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是以互相帮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成员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相比股份制,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的进入门槛低很多。所有者和消费者融为一体,在红利、融资和投资策略方面的冲突被内在化,但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权是不可转移的,控制所有者和管理者冲突的一些机制不能使用,如外部接管市场、资本市场监管、基于股票的激励补偿机制等,这些约束增加了外部董事监督的重要性,因而对相互公司而言应该用更多的外部董事。由此可见,相互保险形式在管理层所需自由裁量权较小的保险企业有比较优势,例如,在那些有大量损失数据的保险行业。鉴于这些特点,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应该使用较多的个人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
劳合社成员以辛迪加的形式组织承保,并只对他所承保的那部分风险负责,确切地说它是一个保险市场,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劳合社集合了管理者与所有者职能,通过这两种职能的融合,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激励问题得到了解决,这是它的一大优势,但管理者和所有者职能的融合减少了专业化带来的收益,提高了保单持有人投机行为的预期成本。劳合社承保人往往率先承保那些新的、不同寻常的或是最为复杂和最为昂贵的风险,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公司法人组织形式的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营模式。当费率设定所需的自由裁量权重要时,劳合社形式有比较优势,例如,为海上运输的货物投保海运保险,如果途径区域分为相对安全区域、危险区域、极度危险区域,投保人可以比较方便的在劳合社以不同费率获得保单。因此,类似于股权集中的股份制形式,在管理层所需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企业,劳合社形式具有比较优势。为了防止集管理者和所有者职能于一身的劳合社侵占消费者利益,应该使用更多的独立代理人和经纪人。
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领域有比较优势,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股份制不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的特质。《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相互保险的发展打开了大门,相信只要条件成熟,甚至中国的劳合社也会出现。我们应该营造一个各种组织形式共存的市场环境,而不同领域究竟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最终由市场来决定,相信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只有那些有效的组织形式会生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