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至尊版保险组合计划保什么?有什么特点?
国寿鸿康至尊版保险组合计划:
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18—50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
国寿鸿康至尊版保险组合计划的特点:
保障期长
交费10或20年,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观察期短
重疾观察期短,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仅有180天
超额返还
满期生存,返还所交保费的120%
重疾面广
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
保费豁免
重疾赔付后保费豁免,继续享有身故与满期保障
保单借款
提供方便的借款功能,嗬护您的幸福生活
保障范围:
国寿鸿康至尊版两全保险
一、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满期保障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一、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