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11月9日,记者从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获悉,乌市近日出台了《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该《通知》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是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其成员,并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指挥下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劳动者。
乌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乌市的准生证办理及生育保险的参保需求也将逐渐增加,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新政策加强了对生育人员的身份审核,要求享受生育待遇的人员必须与单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与以往只看缴费记录相比,加强了对人员用工身份的监督和审核。同时,需要参保单位严格做好过审工作,审核无误后由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以往,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怀孕后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的,等缴纳够10个月仍可以领取到生育津贴。新政策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待遇由以前的生育上月及当月缴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改为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可享受待遇。后缴纳或补缴的参保人员均不在享受范围内。
工作人员表示,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生育基金的流失,确保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公平、合规性。
此外,新政策还对生育金的发放机构做了改变,由以前的社保部门直接发放给个人改为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参保女职工。
对此,工作人员介绍说,生育保险是由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因此生育保险待遇应视作是对单位的经济补偿。以往生育津贴在女职工产假时按月发放给个人,现改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由单位正常发工资,待女职工产假结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对女职工进行多退少补,以确保单位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