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概念之战:网络互助要与相互保险划清界限
而市场的另一边,是“网络互助”如火如荼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近10家网络互助平台,互助会员总人数接近100万。其中e互助、壁虎互助、互助家等平台曾公开发起相互保险组织,夸克联盟曾对媒体表示准备发起,而此前一直坚称不寻求牌照的抗癌公社也于日前在媒体上宣布着手申请相互保险。据业内人士表示:网络互助平台申请相互保险牌照源于业内的一种共识,网络互助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终极形态应该是相互保险公司。而各互助平台积极发起相互保险组织,是这种心理的现实反映。
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边界区分及其发起过程的纠缠不清,对用户和媒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淆,而保监会显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局面。10月28日,保监会消保局对网络“互助计划”进行了风险提示,指出其像保险但不是保险,“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在主体资质、经营原理、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并对部分互助平台借用“相互保险”概念进行宣传和销售表示“不予支持”,提示公众注意风险。于此同时,风险提示中也表示“互助计划”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公益”性质,鼓励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但坚决反对以保险名义误导公众并可能给公众带来损失的违法金融活动。
壁虎互助平台创始人李海博将“风险提示”解读为“划清界限”,“一方面监管表示鼓励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另一方面又必须提示公众注意风险防范和概念混淆,杜绝误导行为,我们对官方的这一表态表示理解和支持,并呼吁各互助平台进行自律和配合。”壁虎互助平台在上线之初就明确表示互助计划不是保险,此前又再度公开发文表示“网络互助”既不是慈善,也不是保险,其组织方式与相互保险也根本不同,并详细描述了各自的差别。
李海博表示,“壁虎互助”是一家主动与监管建立沟通机制的互助平台,目的是更好的维护创新模式的健康发展,并适时的提出相关的监管建议。他坦言,“网路互助”不仅仅是像保险,而是“太像保险了”,但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内又不宜纳入监管体系。这就要求互助平台充分自我约束,建立被公众认可的风险防范机制,不虚构会员人数,明确划清与传统保险的界限,避免纠纷和破坏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到目前为止,关于“网络互助”的风险还都限于一种“恶猜”,而恶猜是有益的,可以促进平台的自我反思和模式完善。
然而,无论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如何划清界限,网络互助平台经营模式的本质决定了其最终归宿,因为其参照系是美国“交互保险”制度。交互保险与股份制与相互保险体制不同,它是一个非法人实体,会员之间通过一种“风险交换协议”(Reciprocal Insurance Exchange)来承诺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群体的风险损失,交互保险组织没有自己的经营实体,一般是委托“实际代理人公司(attorney in fact)进行运作和维护,实际代理人公司一般是私营企业,征收管理费用。交互保险的发起资本要求一般很轻,在安大略州,5万美金就可以发起。在会员人数较少发展初期,一般不预存保费,而是事后征收,即所谓的“即收即付”制。美国目前最大的交互保险公司是USAA,是1922年由25个老兵为了自保其车辆损失而发起的,目前已发展为年保费逾200亿美元的大型机构。
这种模式与中国当前的网络互助如出一辙,会员之间的协议承诺相当于交互保险的风险交换协议,而网络平台则相当于实际代理人公司。但除了是否正式纳入监管之外,还有两点区别,一是交互保险组织尽管是非法人实体,但一般具有“顾问委员会”行使类似相互保险理事会的职责;二是交互保险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一般也会采取定期足额预交制建立偿付基金。而目前的网络互助并不具备这两个特征,其中不建立资金池被解释为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进步效应,既可以规避政策风险,又可以降低加入门槛,属于“共享经济”的范畴。
据此前业内人士的相关建议称,网络互助与众筹、P2P的理念和模型基本相同,同时具有小额、分散、非逐利导向和普惠金融的特征,不仅风险可控,又可以更好的发挥覆盖低保障人群的作用。而从监管的角度,共享经济下的网络约租车、众筹、P2P已经为官方所逐步接受,并陆续出台了监管的征求意见稿,“网络互助”的到底能“裸奔”多久,是个未完待续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