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上海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上海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现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对象范围方面,上海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上海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办法明确,上海将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看齐。同时,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获益更多。农村居民住院费用将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减轻。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
2016年起,上海农村居民也将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农村居民通过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将不再垫付医疗费。全市1300多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村民们可以足不出村就近就医。同时,开通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转诊通道,方便农村居民办理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