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末11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通报称,2015年上半年,保监会对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发出了9份监管提示函,并下发1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及时防控行业风险。
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期间,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需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报告,但保监会仍以“偿一代”为监管标准。
通报指出,按照偿一代的标准,今年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指标表现良好。一是,二季度末只有一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与2014年末持平,且其他达标公司偿付能力均处于充足II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二是,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连续8个季度偿付能力全部达标。三是行业偿付能力溢额大幅提高,受上半年资本市场大幅向好、公司外部融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全行业在二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溢额为9316亿元,较年初增加2109亿元,增幅为29.3%。四是行业风险状况进一步改善。保监会对127家保险公司基于2015年二季度的情况开展了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公司有50家,B类公司有73家,C类公司有3家,D类公司有1家。其中,风险低的A类公司较年初增加了7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较年初减少了1家。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
相比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体系,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能够更加全面、科学、敏感地反映风险,从而引导保险公司调整经营理念、市场策略和风险管理。
通报称,二季度末,按照偿二代标准,一方面,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保持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7%,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6%、259%、430%;另一方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共有11家,与偿一代相比,二季度不达标公司数量显著增加。
保监会称,6月中旬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对保险行业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总体来看,行业仍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