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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课堂:没看清免责条款 申请索赔遇麻烦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10-13 17:25:59
导读: 陈先生是在去年7月进行网络投保的,当时,他通过网络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和不计免赔险。很快,保险公司将保单快递给陈先生。

在快节奏的时代,相较传统的大量填写表格、数据的投保方式,通过一个电话或者上网就能实现投保的电话投保、网络投保方式正受到不少车主的偏爱。然而,海宁的陈先生却因这种投保方式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真没想到,买车险是方便了,真要理赔,却麻烦得很。”

陈先生是在去年7月进行网络投保的,当时,他通过网络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和不计免赔险。很快,保险公司将保单快递给陈先生。巧的是,同年8月6日,陈先生出了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理赔。保险公司却不承认,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商业险部分因为陈先生行驶证没有年检是免责的。“订合同时,我根本就没有注意到什么免责条款。”无奈的陈先生,只能把保险公司告到海宁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1.4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自己的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理赔款1.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终于胜诉了,对于陈先生来说,也松了口气,但这段曲折的经历也让他感慨良多。

“如今,买车的人多了,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电话投保和网络投保也开始热闹起来。这些投保方式是便利的,其中却有些问题需要人们引起注意。”陈先生表示,通过该案,他也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原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陈先生的案件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该说明义务,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不过,法官也指出,对陈先生来说,没有给车辆及时年检,也是其失误。因为这不光涉及其个人人身安全,也可能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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