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门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能否与商业保险双重赔偿
变化1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
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厦门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详情如右图所示)。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确保10月底全面补发到位。
什么是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它是指支付给一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抚恤金、达到生活护理等级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都是按月发的。按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应每年调整一次。
变化2 实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
此外,10月1日起,厦门工伤保险将实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市人社部门和地税部门正在加紧落实。
市政府日前下发文件,确定了厦门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新政策将社会各行业按照工伤风险水平细分为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这次行业基准费率的重新确定,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适应了厦门经济发展新常态,显着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据悉,目前厦门工伤保险有三类基准费率,平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此次调整后,平均费率将降至0.7%。
值得注意的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基准费率最高,为1.9%,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等低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最低,仅为0.2%。
工伤保险是否具有强制性,能否与商业保险双重赔偿?
案例分析:我老公在某旅行社做司机,入职后公司并未给他买工伤保险,而是含在工资里面,要自己交。等于,实际上旅行社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但考虑到职业的特殊性,其自己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现在其出差中因交通事故左腿骨折且神经受到压迫。此种情况下,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如果享受了工伤是否不能同时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
答:可以的。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虽然你老公所在的旅行社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应当由单位出资购买,未购买则应当由旅行社按照工伤标准支付相关赔偿金。
其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