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定分两种方式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今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下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下称《指导意见》)。当中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在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调整
(一)截至2014年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按原费率先阶段统一下调缴费费率,再按《通知》要求调整完善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费率政策止。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费率措施。
(二)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行业基准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