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今天开审结果最新进展 少儿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检方指控称,“虐童案”的当事女主角、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过,李征琴本人认为,她自己虽然有过错,但并没有犯罪。其辩护律师称,将替李征琴做无罪辩护。李的“虐童”行为构成犯罪与否,或将成为本次庭审的争议焦点。
这桩由微博“举报”而引发社会关注的养母“虐童案”,连同2013年发生在南京的吸毒妈妈乐燕饿死女童案(乐燕后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刺痛着这个城市,也让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浮现于公众面前。
南京也尝试着在地方立法方面有所作为。今年8月下旬,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10月下旬将进行二次审议。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
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
网友发帖曝光“南京虐童案”
今年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触目惊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
这起“虐童案”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众多媒体介入报道。据披露,男童小宝(化名)的养母李征琴是国内某媒体江苏记者站副站长,小宝的养父是一名律师。养父母的身份被披露后,引发舆论进一步发酵。
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微博称,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街道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遭其养母殴打所致。目前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4月5日,“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
4月16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举行了审查逮捕听证会,就是否应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据检察官介绍,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据介绍,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儿子)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4月1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引起社会争议,当晚检方公布“不批捕”的四大理由。此后,李征琴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取保候审。
男童亲生父母起诉发帖人,被法院驳回。
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7月29日,男童养母李征琴的代理律师王永杰对澎湃新闻称,此前网上流传的男童伤痕累累的照片疑似PS(即图片被处理过)。不过,他并没有有力证据能证明上述虐童案的图片确系PS。他希望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能查看到原照片。
8月12日,此案再生波澜。9岁受虐男童小宝及其亲生父母桂先生、张女士起诉最早在微博上曝光此事的发帖人徐先生。
桂先生夫妇称,徐先生在网上散发小宝的照片等行为,侵犯小宝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其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随后,该诉讼请求被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驳回。
江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徐先生在小宝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
李征琴向法院提交专家意见书,称“轻微伤”
今年9月22日,李征琴向南京市浦口区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由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的意见书称,受虐男童小宝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的结论为小宝受轻伤一级。
值得一提的是,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导致“虐童”行为的定性。通常而言,若构成“轻微伤”,仅构成治安案件;若构成“轻伤”,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了解到,李征琴通过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中心进行书证审查,材料包括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照片等。两名专家没有和小宝本人有过接触。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说,如果小宝没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李征琴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伤情为轻微伤,则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是专业人士对小宝损伤程度发表的意见,法院审理时可以参考,但不一定要采纳。如果采纳了,需要法院重新委托鉴定。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是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做出的,是结论而不是意见,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此前,李征琴曾怀疑自己下手没这么重,提出重新做小宝的伤情鉴定。当时,因小宝生病发烧,亲生父母没有及时带小宝到公安机关,当时原定的“法医会检”取消。
本案中胡志强将作为辩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胡志强曾在“复旦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上诉案中,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对黄洋死亡原因提出异议。
检方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从宽处罚”。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宝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抚养。
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宝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抽打,造成小宝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宝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检方称,李征琴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故意伤害被害人小宝身体,且造成使小宝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因自身弱小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特别呵护。被告人李征琴作为小宝的监护人,却在教育小宝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小宝的身心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系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李征琴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被害人小宝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检方认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检方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随着本案的开庭,李征琴是否构成犯罪,终将明了。而此案留给社会的思考,仍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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