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妈后妈争儿子68万死亡赔偿金 法院:以感情深浅分配
亲妈后妈为赔偿金闹上法院
张成与刘玲原为夫妻,2006年生育一子,取名张贺,由于张成长期在国外打工,夫妻之间感情交流日渐减少,最终双方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张贺由父亲张成抚养,母亲刘玲不支付抚养费但有探视权。离婚后不久,同年11月张成与李晓宏结婚,之后儿子张贺一直跟随父亲、继母及奶奶一同生活。
去年10月的一天早上,8岁的张贺由奶奶骑车护送去学校,在路口转弯时,一辆突如其来的大货车撞向祖孙二人,张贺不幸当场身亡,奶奶也在车祸中受了伤。当年11月,海州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成、刘玲及李晓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面对巨额赔偿金,三人就分配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成携妻李晓宏将前妻刘玲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对此赔偿金进行判决。
法院:根据感情深浅分配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而是致害方对死者亲属的补偿。原告张成与被告刘玲系死者的亲生父母,有权获得赔偿,同时,自张成与刘玲离婚后,死者同继母李晓宏共同生活近两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因此李晓宏对该赔偿金亦享有一定的份额。
在具体份额的分配上,法官考虑到张贺的死亡对生父生母所带来的情感伤害较深,于是在对原被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亲疏远近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判决两原告获得死者60%的死亡赔偿金,被告刘玲获得剩余的40%,双方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分割时注重关系紧密程度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从概念上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从遗产继承的范围看,《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但该范围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从法律性质看,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死者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遗产是继承人基于亲属权对死者财产利益的再分配。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标准。应当着重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在具体分配时原则上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要考虑权利人与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权利人的劳动能力等因素,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