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参加学校暑假培训路上受伤 能否算工伤?
9月15日,家住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的蔡女士称自己是宜阳县第一高级中学的一名历史老师。暑假期间,她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为期半个月的教师培训。“8月20日下午,我参加完培训,骑着电动车外出办事时,突然从路边跑出来一个小孩,有三四岁,我来不及闪躲,就按了急刹车。”蔡女士说,这一刹车,车倒是及时停下来了,自己却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右脚脚踝疼得站不起来。
“那个小孩见我坐在地上起不来,吓得也赶紧跑掉了。”蔡女士说。随后,同事把她送到了医院。医院认定她为骨折,需在家休养3个月。“现在已经开学一周了,我还在家里静养,也不知道啥时候能好。”蔡女士与学校联系,问是否能够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校方答复说等她从家里休假回来再处理。她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能否算工伤?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栋阳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工伤认定。”虽然是处于暑假期间,但是蔡女士是在学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时间还是受到学校支配,因此,暑假期间受伤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蔡女士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如果蔡女士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就能够认定为工伤。因此,蔡女士若想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提交其事故责任认定书。蔡女士可以通过张贴寻人启事来寻找那名小孩,或者与交警队沟通,找到一些现场的目击证人,或者直接调取事发地段的监控视频来证实现场情况,出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一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非主要责任,蔡女士就可以顺利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