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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拐平台上线284名被拐儿童信息公开 如何给孩子最全面的保障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9-21 14:09:19
导读:
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打拐解救儿童回归家庭健康成长、维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随着整体拐卖儿童事件发生率越来越高,各位朋友对拐卖儿童事件也全方位关注。父母不仅仅应该关注安全防护知识,还应该积极认知保险的重要性,只有在保险方面能够给出更为全面的保障,这样整体才达到真正理想化效果。
延伸阅读:
解读
谁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通知》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办理收养登记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三条件
《通知》明确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关系解除问题,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二是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三是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如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各地要优先解决已经在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长期生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落户和收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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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含疾病身故):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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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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