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8.3级地震已致10人遇难 地震险尚属稀有品种
国内地震险尚属稀有产品
敢承保风险责任很高的地震,可谓大胆之举。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地震险寥寥无几,尚属稀有品种,而且都与分红挂钩。这类产品只在广州、天津、成都有售,销售面窄。而其产品条款显示,该产品不在河北、宁夏、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海南、新疆、西藏、云南等地震、海啸风险发生概率大的地区销售,上海由于可能受到东海地震带的波及也不在销售区域内。由此来看,把70% 可能发生地震的地区都排除在外,让“保地震责任”几乎成了一句口号。据悉,华安曾经推出的“绚丽人生”虽有“特别保障”,但在汶川地震后,实际赔付也只有85 万元,其中包括了75 万元的单笔赔付,由此推算,其理赔范围不会超过5 家。其实,地震险一直以附加形式存在,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而且,地震险附加险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尤其是财产险,由于地震不可预期性、破坏性大,无法防范、承保风险太大,目前财险行业对于地震责任都是免责。房贷险保单中,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列入责任免除。在财产险中,最大的消费群体是车辆驾驶者,可目前的车险中对于地震依然不理赔。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费率厘定过高和精算师人才的缺乏,造成合理的地震保险利率无法确定。即使有地震类保险,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可能遭遇风险的人,而保险公司收取较高保险价格,或者将保险的推广限定在某些区域,从而阻止这类人购买保险。从定损来看,目前如何确定是地震造成的损伤是难点,只能根据地震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这直接影响消费者获赔,会造成消费者购买信心不足。
解决措施
说到底,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地震险还是无利可图。保险业里有一个术语,叫再保险。一家保险公司接到高额赔偿金的合同后,就找其他几家保险公司,再和他们签保险合同,把风险分摊。地震险是最适合采用再保险制度的。1966 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近年来,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县,69% 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美国的加州,由于是地震多发带,该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当然,光靠保险公司也不行。1998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日本保险业损失惨重,虽然也经过再保险, 但保险公司还是承担了严重的赔偿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相关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由政府牵头设置巨灾资金,在灾害来临时,政府出面指挥,保险企业在有足够的资金链后,也必须承担保险的义务,为灾害后的赔偿负责。面对灾害,政府和保险业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
汶川地震后,首个家庭房屋地震险在北京亮相。这是由外资财险商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推出的一款家财保险,可以附加承保地震险。据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地震险是一种附加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购买。但其前提是必投保主险,即家居财物保险和住所第三者责任保险。据了解,地震险对因地震震动及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震险分家庭房屋和家居财物两种。如果地震损失未超500元,不予理赔。由于地震风险集中,损失巨大,国内保险行业对地震保险采取谨慎的态度。保监会规定地震险只能作为附加险承保。中国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国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被保险人最高可获赔房屋保额的80%。如果遭受到地震,将按照遭受地震时房屋市值为标准,进行估算赔偿。有两种标准,具体核算如下。第一种情况,如投保时房产市值为200万元,出险时房产市值已经升到240万元,则按240万理赔,因为240万元的8成为192万元,小于200万元。第二种情况,如投保时房产市值为200万元,出险时房产市值已经升到300万元,此时房屋市值的8成为240万元,大于投保时的房屋市值200万元,计算方法则为实际损失×200/240。例如实际损失为100万元,最后赔付金额约为84万。
全国首个农村房屋地震保险试点在云南启动云南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一是立足全面保障民生。云南约50%以上的农房为土木结构,往往小震大灾、大震巨灾,农村、农民是最需要地震保险保障的地区和群体。试点方案从风险最高,损失最大的农房地震灾害着手,既保障财产损失又保障人员伤害,在3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大理州居民提供风险保障。为体现民生关怀,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二是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不等,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三是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组建地震保险共同体提供保险服务,强化抗风险能力和保险服务能力;引入再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按照当年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地震风险准备金,逐步积累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四是放大政策叠加效应。通过政府“有形之手”为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凸显保险“灾前预防—灾害补偿—促进灾后重建”的重要功能作用,使受灾群众在国家财政救济基础上获得额外的保险保障。据测算,通过保险机制使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能够有效转移和平滑区域巨灾风险损失。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总金额的34.07%,切实提高灾区居民重建能力。云南农房地震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以地震风险责任为主的巨灾保险制度,既与国际惯例相符,又与国家政策导向相一致;率先研发震级触发型指数保险,具有信息透明、理赔迅速、交易成本低、风险分散广的优势;率先构建地震风险数据库,建立云南农房易损性曲线,准确厘定地震纯风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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