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时掰手腕致骨折属于工伤吗?
前年5月,在某公司的员工聚餐过程中,公司负责人为了活跃气氛,提议员工之间互相掰手腕,然后由管理层押赌注猜输赢。杨某喝了些酒后,跟公司另一名员工周某掰手腕时不巧受伤,经医院检查鉴定为“右肱下段骨折”。
为了这件事,公司帮杨某支付了四千元医药费,员工周某赔偿给杨某两千元治疗费。骨折的治疗和恢复,需要一大笔钱,这对杨某的生活已造成相当的影响。为此,杨某多次向公司索要赔偿,但均遭到拒绝。
杨某就和公司解除合同,并于当年9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社保补偿等共计2.6万元,同时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他医疗费3.2万元。后面一项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两个月后,杨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结果为不属于工伤。但是杨某不甘心,就把公司告到法院,希望能拿回这3.2万医疗费。
庭审中,杨某坚持认为,虽然自己受伤不在上班时间,不属于工伤,但是组织聚餐是公司行为,所以公司应该对此负全责。
被告公司则辩解说:“杨某的受伤,不算工伤,公司理应不必做任何赔偿;但是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还是按杨某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他2.6万元的补偿费。而且在杨某受伤当天,公司已经支付4000元医药费,作为公司来说,已经做得很好了。”
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民间的自娱自乐助兴活动,参与者自愿主动参加,并不存在组织者,更谈不上竞技比赛。受邀参加聚餐,与自娱自乐助兴活动中的掰手腕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杨某受伤应是其他因素所致,因此杨某将公司列为人身损害侵权主体的诉请不当,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公民自身的生命健康,要靠自己维护。大家在进行一系列的助兴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尤其在饮酒之后。工伤则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损害,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才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