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后续:广东七成电梯投保责任险 多维度扩大保障范围
导读:近期,电梯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强烈关注。电梯安全涉及制造、安装、使用和管理等多个环节,一旦发生事故,谁来赔?赔多少?怎么赔?这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则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广东保监局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12 年开始,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发展,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推动电梯设备使用管理者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在探索建立以政府监督、保险保障、企业管控为一体的电梯安全风险防范救助机制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15 年上半年,广东有 38.7 万台电梯投保各类责任保险,占全省电梯总量的73%。
多维度扩大保障范围
2014 年,广东开始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该项目从时间、空间以及人员等各方面对保障范围进行了扩大和延伸,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改变了传统保险“谁投保、谁受益”的模式,电梯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方、维修保养方任意一方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上述各方都自动成为被保险人,多方共同受益。即使案情复杂,责任人一时不能明确,只要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仍然可以理赔,较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更全面,既可保正常运行期间,又可保维修保养期间;既可保外来人员,又可保维保人员、公司雇员;既可保责任事故,又可保其他意外事故。理赔相对便捷,只要投保该电梯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每部电梯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300 万元,每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100 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30 万元。共保示范项目建立了应急支付垫付、小额赔款快付、先赔后追等机制,事故发生后赔款最快两日到账。
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
一旦发生电梯责任事故,电梯责任保险由谁投保,出事以后由谁报案,向谁索赔,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这个核心,在此基础上,广东电梯责任保险机制对一系列环节的责任人进行了明确。明确投保主体方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在全省建立以“使用管理权者”为参保主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广东省多由维保单位投保,也有部分为物业管理、个人业主投保。明确报案主体方面,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明确承保主体方面,已在共保示范项目投保的电梯需张贴相关标志,标明理赔服务热线电话,便于业主了解所使用的电梯是否已经购买电梯责任保险。非共保体成员公司参照制作并张贴投保标志。
加强事前风险管理
一方面,通过价格杠杆促进电梯安全管理。统保示范项目的基础保费为80 元/台,结合各种风险因子调节,总保费在56-480 元之间浮动。保费水平与被保险人的电梯安全管控水平直接挂钩,安全管控差的保费多,安全管控好的保费少。保险公司还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另一方面,通过帮助被保险人加强风险管控,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广东保险业成立了电梯责任保险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从技术与风险管理结合的角度不断提升电梯行业内相关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并以保险培训会、风险管理研讨会等形式提升全社会的电梯风险意识,普及科学的电梯事故预防知识。
2014 年以来,广东保险业已组织近千家电梯相关单位参加了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目前,广东电梯责任保险形成“共保示范+市场竞争”的发展格局。“共保示范” 是指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6 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办的共保示范项目。投保该保险,日常维保和检测期间因过失行为发生坠落井底,由于管理或操作失误导致的超载未报警、轿厢意外运动,由于维保不到位导致不平层、超速、坠落、轿厢意外运动,由于电梯零部件被盗抢、停电、爆炸等导致电梯故障等,上述问题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市场竞争” 是指其他保险公司(非共保体成员)自主展业,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开展业务。自主展业的产品主要是针对投保单位的特点、需求不同,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