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车放着太闲租给他人载客营运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导读:车主就自己的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由于很少使用,为避免闲置,也为增加一些收入,出租给刘某载客营运。两个月前,刘某在驾驶小车时车速过快,避让不及,而将一名行人撞死。鉴于刘某无力赔偿,而死者家属转而向毛小莉索赔,毛小莉便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却遭到拒绝。
案例:
毛小莉就自己的一辆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由于很少使用,为避免闲置,也为增加一些收入,以每天200元的租金,出租给刘某载客营运。两个月前,由于刘某在驾驶小车时车速过快,避让不及,而将一名行人撞死。鉴于刘某无力赔偿,而死者家属转而向毛小莉索赔,毛小莉便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毛小莉在入户登记时,申请的是家庭自用式的非营业用车,毛小莉将车租赁给刘某牟利,当属改变小车用途,且事先没有向其告知,故只能自食其果。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专家说法:
的确,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即其说法是正确的。
一方面,毛小莉的行为已导致小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毛小莉在入户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是家庭自用式非营业用车,即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投保之后,却以营利为目的,将小车租赁给刘某,使家庭生活用车变成营业用车,这违反了车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刘某用于出租,使得小车的事故发生率不可避免地随之大幅上升,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
另一方面,毛小莉并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告知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毛小莉在将小车出租给刘某前后,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作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更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再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表面看来,毛小莉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客观上所投保的小车已经导致他人伤害,似乎保险公司必定难辞其咎。其实不然,因为依据该法条处理的前提,必须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具有合法的、有效的、不是由于投保人之原因导致存在争议的保险合同,而本案恰恰是由于你的不正当行为,改变了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指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