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新政:大病保险城乡全覆盖的多种意义
导读:“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一场大病消灭一个中产阶级”——大病是不少家庭“致贫”“返贫”的直接原因。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一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的拓展和延伸,能否发挥“双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减轻居民就医负担,让大病就医更“有底气”?
大病重病对很多家庭来说,就是一场灾难。而如何避免这样的灾难性后果影响更多家庭,正是《意见》出台的本意所在。笔者看来,大病保险全覆盖的全面实施,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一,没有大病保险之前,尽管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医疗保障的作用,但其主要针对的是普通的病种,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作用有限;而且受报销额度的限制,即便居民罹患的大病在保险目录之内,但能报销的费用和居民为治病所花费的钱也远远不成比例。而有了大病保险,情况将得到极大的改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最终有效降低居民看病医疗的费用,避免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其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让一部分人率先享受到了大病保险所带来的医疗保障。而随着《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大病保险制度从原来的试点变为今天的全面实施,其普惠性功能将大大提高,进而让更多人纳入被保障的行列。
其三,大病保险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而非以病种作为界定标准,将会使更多家庭受益。此次推行的大病保险,最大的亮点在于改变了以往以病种作为界定标准的做法,改为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
此前,大病保险报销都要以政府部门规定的病种为限,目录之外的病种不能报销。这种做法过于狭隘,不能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而以医疗费作为界定标准以后,不管你患的是什么病,只要最终的医疗费超过了大病报销的标准,就可以按照比例予以报销,这势必大大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让更多个人和家庭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