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公布2014年度典型保险诉讼案例
导读:虽然投保了保险,为何无法获赔?近日,江苏保监局公布了江苏省2014年度保险业典型诉讼案,其中投保人之所以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赔偿,主要是对保险赔偿责任了解不够,或者是抱有侥幸心理,故意对自身情况进行隐瞒。江苏保监局表示,此次公开案例是为了加强“7·8”保险公众宣传日期间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向市民普及更多保险知识。
事故后委托朋友处理 为何等同“逃离现场”?
2012年9月,王某驾驶车辆因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撞到仝某,事故发生后王某未立即抢救伤员,而是以身体不适为由弃车逃离现场,离开后委托朋友至事故现场处理,后仝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事故发生后未抢救伤员,弃车逃离,负事故全责。王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交通事故理赔金共计70万元。法院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认定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的首要义务是保护好现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王某遭受严重伤害需要紧急离开现场救治,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应属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支持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车损险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专家点评:弃车逃逸的标准应为是否明知法律规定,却以非法或不合理事由离开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此外,车辆驾驶员是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驾驶人是否酒后驾驶等违法驾驶情形也因驾驶员离开现场而无法查清,也可能成为驾驶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手段。
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014年7月,张某驾驶了A公司一辆中型专项作业车,在高速公路上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人员受伤。调查后发现,张某所持的是B1E驾驶证,与其当时驾驶的车型不相符,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该中型专项作业车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张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业属职务行为,张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A公司和张某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专家点评: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责任比例赔付。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证驾驶”指的是“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视为无驾驶资格。根据商业三责险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疾病史 保险合同成一纸空文
2013年4月原告投保疾病保险,2014年5月因头昏入院确诊为高血压病住院,理赔时提交出院记录显示其患高血压病数年。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投保前原告被确诊高血压和脑梗塞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但原告在填写投保资料时未如实告知,遂拒赔解约。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解除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保险专家点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缔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的重要事实。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