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技巧:你必须知道的保险公司“软肋”
导读:保险公司拒赔一直被消费者诟病,但实际上只要满足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的。在过去的文章中也强调过一定要在投保时将健康告知如实填写以免在理赔时因隐瞒疾病史等情况被拒赔,但事实上,如果投保单生效满两年,只要投保时非是有意隐瞒健康状况,出险后仍可获赔。
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即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保户可翻看自己手头的产品条款进行确认,“不可抗辩条款”通常列在条款中“其他事项”中第二项“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内容为:“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 惠及消费者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人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不可抗辩条款 也并非全都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虽是消费者的“尚方宝剑“,但我们都知道,这种终极秘密武器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拔出来的。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
日前保险业内传播广泛的“福建客户骗保100万香港重疾险保险”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客户分别在08年、11年确诊疾病,11年3月更因高甘油脂血症住院治疗,其于11年8月投保香港重疾险时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由于个别销售人员专业度不高,且消费者风险意识不足,在填写投保单时,默认大病才报,小病不报,但在实践中证明很多大病的引起最开始都只表现为小病症状,保险公司需要综合消费者健康状况做风险评估。
投保单的健康告知栏目设计的还比较人性化,多为“是”与“否”的选择题,需要填写的仅为过去住院病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同类型产品而已,花费的时间并不多,高考的时候多少都检查下卷子,遇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东西为何要轻描淡写带过不是?
若是真有意“骗保”,抱歉,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