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办完车险1个多小时就撞人 保险公司赔不赔
导读:保单生成1个多小时,投保车辆就意外发生全责事故。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的“保险期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7月6日,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大地财险兰州公司应在甘AT29××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
永登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17时15分,王某某驾驶薛某某所有的甘AT29××号小型轿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1730+920米处时,正在使用手机的王某某,因被前车挡住视线,且车辆高速行驶,在未能发现事故现场已停放车辆和现场人员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后驶入事故现场,造成毛某某多处骨折。2014年3月17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毛某某无责。后经鉴定:毛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甘AT29××号小型轿车在大地财险兰州公司确认交强险的投保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15时44分。
永登县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担全责;薛某某作为肇事车辆同乘人员及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同乘人提醒义务和车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二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本案交强险保单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生效,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大地财险兰州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大地财险兰州公司支公司在甘AT29××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毛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王某某、薛某某各赔偿毛某某各项损失27745.4元。
宣判后,大地财险兰州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保险期间”应是以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成立即生效,故原审法院认为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就表示保险合同直接生效的认定,违反了《保险法》,大地财险兰州公司不应担责。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业已查明的事实,甘AT29××号小型轿车在上诉人大地财险兰州公司投保交强险缴纳保费、确认投保的时间均为2013年12月23日15时44分;而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24日零时至2014年12月23日24时止。针对涉案小型轿车投保确认时间与保险期间不一致,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依法该保险期间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交强险保单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生效,大地财险兰州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