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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税优发展之路:路径清晰 方案细化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6-18 10:14:22
导读: 近日,多家健康险相关保险机构均收到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对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经营作出了详细要求,同时还特别指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对该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同时还需作出“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并出具利润表、费用明细表”等的要求。可见,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路径正在一步步明晰,方案也在进一步细化之中。

导读:近日,多家健康险相关保险机构均收到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对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经营作出了详细要求,同时还特别指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对该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同时还需作出“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并出具利润表、费用明细表”等的要求。可见,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路径正在一步步明晰,方案也在进一步细化之中。

健康险税优发展之路:路径清晰 方案细化

政策助力开掘千亿市场

此前,一直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于5月6日正式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作为保险业最期待的政策之一,尽管商业健康险税收新规的优惠力度较此前预期有一定差距,但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还是让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感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对于提升全社会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意识,释放社会购买力,提高健康保险在人群、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中的覆盖率,特别是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可以说,税优政策的出台不仅彰显了本届政府运用市场机制更好托举民生的改革用意,还赋予了保险“新国十条”诸多利好逐项落地的联动效应。业内普遍认为,随着个人税优政策落地,商业健康险将迎来发展黄金期。税收优惠对保险业的利好,尤其是由此拉动保费增长亦值得期待。据估算,仅考虑个人税优额度2400元的影响下,新增健康险保费将在未来几年占到2014年健康险保费的50%,市场空间在数百亿元至千亿元之间。

健康险税优路径进一步清晰

 

鼓励险企加大产品创新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是一款健康险,而健康险是保险中的刚需类型,此次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是医保的补充,对消费者而言是重大利好。”有健康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产品开发上,保监会提倡“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税优杠杆作用,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鼓励目标人群积极参保,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提高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产品设计思路,即“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其中,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就具体的中端医疗保险保费细节,《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该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健康管理费用支出视同理赔支出,而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低于这项指标,则差额部分平均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实际上,当前的税优支出上限基本可以覆盖医疗报销、意外和重疾险种支出。有证券研究报告测算,以某两款健康险产品为例,30岁50万元保额20年缴费20年保障的重疾险基本上缴费都低于2400元。而对于消费者采用税优实际上可以获得保费折扣,折扣率与适用税率高度相关,当前适用税率越高,购买健康险折扣越大。

专业化是发展必由之路

近年来,在国家推动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大背景下,不少险企早就预见政策红利释放的机会,并加快了布局健康险业务及健康产业的步伐。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的五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其中四家集中成立于2005年至2006年,此外还有2014年12月成立的太保安联健康。但2014年年报显示,除和谐健康外,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三家均亏损,当期净利润分别为-3.87亿元、-1.23亿元、-0.63亿元。和谐健康当期实现盈利33.77亿元,但其投资收益就高达43.12亿元。可以说,对于专业健康险公司而言,盈利依然是一大难题。

针对这一现象,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曾公开表示,严格说来,目前完全具备专业化经营条件的公司并不多。许多公司还存在只重保费规模、轻视专业能力建设,以普通寿险甚至产险的经营方式来运作健康险的现象。要充分认识到,健康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发展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专业化是发展必由之路,专业服务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不下工夫提高专业化水平,不转变粗放经营模式,只会造成行业发展的停滞乃至倒退。

对此,《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外,还划定了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红线”。其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就包括,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等十多条规定。

为了防范风险,文件中不仅明确了“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而处于风险处置期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同时在规定财务和盈利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进行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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