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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要注意保险不是存款 分红可能不如利息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6-15 17:36:54
导读: 购买保险时不少保险消费者将保险与存款混淆了。80岁的刘女士就遇上了这种事。因为没搞明白保险和存款的区别,她稀里糊涂地买了保险。但刘女士打官司却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导读:买保险时不少保险消费者将保险与存款混淆了。80岁的刘女士就遇上了这种事。因为没搞明白保险和存款的区别,她稀里糊涂地买了保险。但刘女士打官司却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从6年前说起,2009年4月,刘女士来到北京某银行办理存款到期业务时,在银行经理和驻银行的保险业务员怂恿下决定办理“分红保险”。保险公司还派人到刘女士家里办理了保险合同等材料。5年过后,2014年4月1日愚人节当天,刘女士去保险公司取钱时发现自己被“忽悠”了。老人回忆起当初业务员说这是一款收益好、利息高的理财产品,但5年下来却发现,这分红保险的收益还不如定期存款的利息高。老人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讨说法。“我本来是要存款的,结果却被忽悠买了保险,这根本就是一场骗局。”刘女士以被告欺诈老年消费者为由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万元并加倍赔偿原告6万元。但保险公司在庭审时“理直气壮”地答辩称,在刘女士投保时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提示,说明分红保险的红利有不确定性,原告在投保书和投保提示书上都有签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刘女士,险种为分红型保险。保险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打入原告账户3.3万余元。刘女士与保险公司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并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供刘女士老伴签名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刘女士在某银行被骗的经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赔偿原告。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欺诈事实不予采信。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余元由其负担。

法律提示

犹豫期延长到了15个自然日

据了解,在涉及老年人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认为保险代理人或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大约占总数的近两成。“很多老年人都缺乏理财知识,只听信保险业务员收益高的说法,并没有意识到购买保险也会有风险。”吴青江律师介绍,分红型保险并不像保险业务员所讲的会有高达30%左右的分红,这只是“预定利率演示”,这种“收益”是假定的,而实际有经营风险,合同上不会有具体收益的承诺。

据悉,保监会已经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者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现场出单。同时,还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从10个自然日延长到了15个自然日。

律师提醒,在保险犹豫期间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咨询,选择继续持有或无条件全额退保。但超过犹豫期退保就会有损失。除非您可以证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才可到保险公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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