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型健康险管理办法开征意见 或对利润做限制
导读: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养老险和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大病保险管理制度三项重大政策的落地,被视作保监会2015年的“三大件”。5月6日,业内呼唤多年的健康险优惠政策终于获批,被视作促进健康险发展的重要刺激举措。
仅仅一个月后的6月9日,多家健康险相关机构已于上周收到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已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下称“个人税优健康险”)的经营要求、产品、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其中要求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同时需对该业务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其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并出具利润表、费用明细表等。
在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亦可视作监管对健康险市场的一次“清肃整顿”。
“过去寿险、财险机构一窝蜂地钻进来,健康险市场上的产品过于鱼龙混杂。但实际上这要求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承保质量、产品定价要有专门的管控与定价能力,绝非普通财险公司的风控、经营能力可以与之匹配的。”朱铭来对此毫不讳言。
需要格外说明的是,此版仅为征求意见稿,收集业界意见后或有作出修改的可能。
财务要求“单独核算”
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1587亿元,同比增长41%;但健康险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8%,远低于成熟市场30%-40%的水平;且人均保费仅116元。
此番征求意见稿的下发,被视为健康险税收政策落地后的又一支强心针。
征求意见稿提到,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允许其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而企业、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薪资金,视同个人购买,并按限额予以扣除。
“总体而言,这是一个介于社保和商业保险之间的政策性产品,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的利好低于市场预期,‘受市场欢迎、但难言热捧’应该是大概率事件。”一资深保险从业者称。
朱铭来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本次预期限额取于2400元/年,或略低于市场预期,但作为先试先行的首次减税金融类产品,监管层审慎的态度可以理解。“毕竟健康险产品的价格弹性不是特别明显,本次政策出台更多是寓意于‘刺激市场’。”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提出的条件显示:公司上季末和最近一季末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对该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具备较强的健康险精算技术、具备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需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而在财务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保险公司需独立核算,单独统计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单独出具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的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及报告等。
“监管要求健康险机构业务相对独立,可能会阶段性地增加保险公司的边际成本。但亦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厘清政策落地后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境况。”朱铭来对记者坦陈,“其考虑可能是先观察其独立运行的情况和市场反馈,再予以微调。”
或对产品利润“作一定限制”
产品管理方面,文件要求产品设计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就产品本身而言,执行的出口多半是通过团险业务驱动。鉴于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微利经营,估计佣金定价不会高,同时鉴于限额为2400元/年,故现有个险渠道销售的意愿,可能不会很强。”前述资深保险人士指出。
而在朱铭来看来,“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准则是借鉴了发达国家市场的健康险管理经验:对健康险产品的赔付率不得低于一个固定水平(如个险大于80%、团险大于85%)。
“无论是中间成本过高、抑或保险机构盈利赚大头,都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朱铭来对记者透露,“因此在健康险产品定价上,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定价走,未来的细则上可能会对产品的利润作一定限制。”
征求意见稿对产品设计做出了详细的指导,如表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应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其中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其一,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健康管理费用支出视同理赔支出,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平均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其二,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被保险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
“采取万能险的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这要求保险机构对一线的销售管控作出强调,否则容易被误认为是万能险收益。”前述保险资深人士称。
另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在所有设有分支机构的试点城市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分散业务风险,但不得进行财务再保险;此外,还要求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