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躲雨遭雷击身亡 庭审焦点:是不是生产事故?
导读:矿工杜华在罗源县洪洋乡某矿山作业时突遇雷阵雨,便躲到作业区附近一铁皮棚避雨,不幸被雷击身亡。其家属依约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罗源县法院。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事故还原:矿工躲雨被雷电击中
2010年3月,来自江西的杜华到罗源洪洋乡一矿企当矿工。上岗后,该矿企为包括杜华在内的21名矿工共同投保了一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额20万元。
同年7月28日傍晚,杜华等几名矿工在矿区作业时,突遇雷雨,一群人一路小跑到距离作业区近200米处工棚躲雨。不料,杜华遭遇横祸,闪电后的一阵响雷正好击中他所站立的铁皮棚上,杜华被雷电击中。
事发后,矿企有关人员将杜华送至罗源县医院抢救。但因其全身大面积烧伤、感染,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杜华的家人要求罗源某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于是,杜华的家人向罗源县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的保险金。
庭审焦点:是不是生产事故?
庭审过程中,杜华的家人认为,杜华作为受害人,其生前已投保了《高危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原因也是因其在工作期间避雷所致,应认定为生产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杜华是在避雨时,在搬运工作器具,躲雨的铁皮棚也不属于工作场所,所以杜华被雷击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作期间。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不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无需予以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华与罗源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杜华因工作需要在矿山露天作业,在发生雷阵雨时,因工作场所条件简陋、无防雨设施才到铁皮棚避雨,其遭遇雷击死亡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双方对保险条款中“事故”的范围并未作出限定,应理解为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包括生产事故、意外事故、自然事故在内的所有事故,且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而对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杜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金20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