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体系的完善 尽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导读:目前,养老服务业“十三五”规划的编撰工作已经启动,养老体系的完善是重中之重。为推动养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新的改革路径。例如,一些地方开始试行一项改革,将医院的部分服务转移到长期照护(照顾护理)服务机构,并以医疗保险资金支付部分成本。这种做法确实减轻了医疗保险的负担,但长期照护服务并非医疗服务的一部分或一个子项目。养老体系的完善,应注意将长期照护服务从医疗服务中剥离出来。
其实,长期照护制度的诞生史,就是一个长期照护服务逐步从医疗服务中分离的过程。1880年代,德国率先建立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三大社会保险制度,1920年代又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此后,以这四大保险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延续,直到约一个世纪后,第五种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诞生。研究表明,社会保险性质的护理保险最先由以色列于1986年推出,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
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
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较晚,是由社会需要决定的。二战后,尤其是1980年代,世界上主要工业国家都迈入了老龄社会的门槛,这使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财政压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压力更甚,其中,又以医疗保险最为突出。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1950年代后,全世界逐渐摆脱急性传染病大规模侵害的威胁,进入慢性病时代,以往属于医疗的护理和康复,变得越来越重要。可这些服务属医疗范畴,这使得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医疗保险面临的压力倍增。
因此,为降低成本,原来作为医疗服务一部分的基础护理,即日常生活照料,从医疗服务中划分出来,单列为长期照料服务,归入社会服务范畴,长期护理保险也因此应运而生。
将长期照护服务从医疗服务中剥离出
长期照护服务将原属医疗范畴的部分服务划归到社会服务,不仅减轻了医疗服务的负担,而且因有了独立运作的为其筹措资金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也减轻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负担。
目前,有些地方的改革措施,还没有完全厘清长期照护服务和医疗服务的关系,而且因为在服务和资金的安排上仍难以做到对每个有需求的服务对象一视同仁,会产生与政府办的老年服务机构相同的弊病:住进机构,就能享受一定的福利或保险待遇;不能入住,则享受不到同等待遇。久而久之,这就形成另一种特权,甚至会与腐败扯上关系。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应注意将长期照护服务从医疗服务中剥离出来。具体需做两件事:大量建立康复医院和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按国际经验,一个人就医时,首先去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或手术,这个阶段一般在7天之内。随后,可治愈的病人就带着医嘱转移到康复医院,进行较长时间的护理和康复,直至痊愈;不能治愈的病人,主要是老年人和残疾人,则转移到长期照护机构,得到生活照料和相关的护理、康复服务。
中国要实现上述的功能性划分,宜大量建立提供医疗服务的康复医院,其费用应主要由医疗保险支付。长期照护的费用,则由长期照护保险或相关的政府补贴来支付。为此,必须尽快建立独立运行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它可以是社会保险,也可是商业保险加政府补贴的方式,主要为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