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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现状不乐观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5-11 13:43:30
导读: 近日,笔者了解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情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获悉其现状并不乐观。

导读:近日,笔者了解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情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获悉其现状并不乐观。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行办法》第6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案例和事件】

笔者曾拨打北京人社局热线,询问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对方答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他们还称,北京目前还没有接受过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发布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显示,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现状并不乐观,多地劳动部门多以没有“实施细则”和实施先例为由拒绝他们的申请。

点评】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晓莲:《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和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仍然不够具体。如何才能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目前也尚无统一标准。有些用人单位会提出“现在无能力支付”的理由,虽然没有明确说不支付,但实际上劳动者根本拿不到钱,这跟国家制度相背离。用人单位证明自己有没有支付,支付了多少,是很简单的事情,而让劳动者去举证用人单位不支付却很难。因此,应该首先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谁来举证,社保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调查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然后还要降低区域性基金风险,确立先行支付款追偿机制,并且要明确申请人条件与适用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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