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工意外高空坠伤 保险公司拒绝全赔
导读:安装电梯不慎坠落致二级伤残,之后,受害人张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足额赔偿。2014年底,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限期交付拖欠保险赔偿9.6万元。宣判后,该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5月4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外高空坠落致二级伤残
2013年1月22日15时许,张某在陇南市武都区金都大酒店从事电梯安装、修理过程中,从高空坠落致伤。后经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和武警甘肃总队医院进行治疗,两次共花费14.4万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术后脊髓损伤、截瘫及格林巴综合征。同年7月26日,受张某家属委托,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张某伤残程度构成二级。
之后,张某找到电梯公司索赔,被告知,早在2012年3月6日,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就与中国某保险公司兰州支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为张某等15人投保了主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3月7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6日24时止。
另外,双方对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特别约定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最高给付比例为90%。
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
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该支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支付保险金34万元,而保险公司仅向张某支付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24万元。因剩余的10万元,张某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2014年底,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兰州支公司已向张某支付保险金24万元,应再支付保险金9.6万元。一审宣判后,中国某保险公司兰州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全赔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张某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上诉人提出理赔主张,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在原审中,保险公司并未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二审中,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足以推翻此鉴定的新证据,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