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足额投保好还是不足额投保好?
导读:在所有财产保险中,车险应该是市民接触最多的产品之一。车损险作为财产险的一种,保险公司遵循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财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该财物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即使为其投保了20万元的保额,一旦发生损失,保户最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保险赔偿,而另外10万元保额的保费相当于白浪费。
买车险前要了解汽车行情
许多保户在选择财产险保额时,往往会误认为“保得越多赔得也越多”,而一些保险代理人也为赚取更多的代理费误导消费者。事实上,对于包括车险等在内的财产险,保险公司理赔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财物的实际价值,避免保户通过车险理赔得到额外收益。
通常保险公司会依据各类汽车市场价格变化,以季度或半年为期限,按照它们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调整各类车辆的车损险保额。如果车主不了解当前汽车行情,他可以在续保前向保险公司咨询所投保车辆的市场均价。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折旧)、协商价值各种方式之一确定车险的保险金额。不过,不同的保额下保险赔付的比例也不同。
方案一:投新车购置价
需要提醒的,保险公司所说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而非许多保户所理解的自己买车时的新车购置价。在保险界,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赔偿,但当车辆发生全部毁损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值)赔偿。
以周女士的车为例,周女士当年的新车价是20万元,但在驾驶了两年后,市场上同类型的车已降价至16万元,也就是说,周女士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16万元,投保16万元的车损险,不考虑费率优惠,保费为2444元。假如周女士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发生一起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费用共为2000元,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2000元全额赔偿。
但如果周女士在一年保险期内,不幸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车损事故,车辆几乎全部毁损,假设当时周女士的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已不足16万元,只有13.7万元(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响,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偿13.7万元。
方案二:按实际价值投保
车损险另一种确定保额的方式是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不足额投保”。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按比例赔偿。也就是说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仍以周女士的车为例,假设周女士的车第三年续保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136960元,周女士据此投保13.7万的车损险,保费则降低至2165.7元,比按16万投保省了278.3元保费。
但在保险期内,同样发生部分损失事故,假设修车费仍为2000元,同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则将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即2000元×(13.7万元/16万元),周女士则可获得1712.5元赔偿,比按16万元投保少获赔287.5元。但如果发生全车毁损的严重事故,同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响,周女士可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方案三:按协商价值确定保额
不少车主误认为,车损险的保额只能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其实,保额只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金额,车主完全可以和保险公司协调确定保额的多少。目前,大多险种条款都规定,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保额。
但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则将按照“保额和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假如周女士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了10万元的车险保额,保费为1718元,在发生保险事故赔付时,保险公司将按62.5%(10万/16万)比例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13.7万元。也就是说,即使周女士将保额确定为20万元,最高也只能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建议:足额投保最合算
综上所述,通过对3种保额确定方式比较,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最为合算。如方案二虽然比方案一省下了278.3元的保费,但由于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按比例赔付,车主将不得不自掏部分修车费用,同样,方案三中按10万元进行“不足额的投保”,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而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发生小碰小撞部分车损的几率会更大。
但如果周女士选择方案三中的按两年前的购车价20万元进行投保,保费高达2928元,比方案一多支付了484元,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仍然最多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赔偿。
提醒:财产险重复投保按比例赔付
有的市民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会选择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无意中又形成另一种“超额投保”。对于重复保险,保险公司通常规定,“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市民最终能获得的赔付都不会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
如周女士分别选择了A、B两家公司的车损险,两份保单的保额分别为10万元。在保险事故后,如果损失约为2万元,如果周女士选择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并不能分别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2万元的保险赔偿,而是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周女士1万元。但如果周女士在A公司获得2万元的赔偿,则B公司不再对周女士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