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生英勇救人被冲走 救人溺水身亡保险赔偿吗?
导读:3月28日下午3点左右,河南郑州刘江黄河大桥附近,一名7岁男童在黄河岸边洗手时不慎掉入河中,孩子父亲及两名大学生下水营救。男童被救起后,其中一名大学生武耀宗却消失在湍急的黄河水中。搜救队赶来后,从事发处岸边向下游拉网式寻找,仍无结果,救援将继续进行。救人英雄却溺水身亡,我们都为之痛惋。那么,救人溺水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事故?
【男童河边洗手落水 大学生救人被冲走】
落水男童的爸爸胡新国是个体户。他说,3月28日午饭后,他与孩子到黄河边游玩。“我没注意,孩子自己跑到河边洗手,河边的土太松了,孩子就滑到了河里。”
看到孩子掉下去后,胡新国也慌忙入水,但他水性不好,根本抓不到孩子,便开始呼救。随后,有两人先后入水,将孩子救出。他与一名好心人被拉上岸后才知道水里还有一人,岸上不少人试图伸木棍、撒绳子帮忙救援,但最终未能成功。被河水冲走的是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武耀宗。
目击者说,孩子父亲最先下水,另一大学生第二个下水,武耀宗第三个。武耀宗把手机一扔便跳入水中,下水后一直努力抓孩子,但还未抓到,便开始向下沉。由于水速太快,大家眼瞅着他沉入水中。
【救援现场水流湍急 失踪大学生未找到】
现场人员说,事发后,110、119等先后赶到,因黄河水流湍急,救援人员缺乏设备,救援工作始终没太大进展。
另外,事发当日下午6点许,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即在队长牛振西带领下,迅速展开打捞。但因为落水者在主河道落水,当时水流很急,河水温度低,搜救难度很大,经过一个多小时努力,天色已黑,队员身体出现不适,为稳妥起见,打捞只得暂时中断。牛振西表示,“这种救援要在落水者落水4分钟内完成才有生还希望,否则生还希望渺茫”。
29日下午3点多,另一搜救队赶到,从事发处岸边向下游拉网式寻找。但截至晚7点,打捞仍无结果,因天色已晚,救援队只能暂时收工,救援工作第二天继续进行。
29日下午,被救男童一家来到武耀宗失踪的黄河边,一束鲜花,6个苹果,一家人跪在岸边举行了简单的祈祷仪式。
救人英雄却溺水身亡,我们都为之痛惋。那么,救人溺水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一,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外来的、意外的、偶然的;二,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伤残的结果;三,意外事故与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说明的是,凡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使自己身体所受的伤害,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救人溺水身亡 是否获得理赔要看:
第一,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原因是溺水,即被水淹死,属于外来因素而非身体本身因素,且溺水时偶然的而非必然的;
第二,从主观上说,该事件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本人的意愿,判断意外是否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关键是看受害人对结果的主观态度,对结果是发生是积极希望或放任的,则是故意,对结果是不希望或否定的,则不属于故意。本案被保险人虽然为救人而主动跳水,将自己至于危险之中,也明知有溺水的危险,但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救助落水之人,而不是为了将自己至于危险之中而跳水,将自己至于危险之中的目的是救人,对对溺水这一结果的发生显然是否定的,不希望的,即伤害结果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第三,意外事故与意外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的意外事故是被害人溺水,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正是在水中因缺乏氧气而窒息死亡,溺水事故与死亡原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