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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而非强制 新标准本月实施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3-27 13:46:07
导读: 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在用电梯量达53万多台。老百姓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安全保障的呼声很高。据悉,近日,《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使用管理人不仅指物管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管理人是指:

1.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2.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属于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人,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条例草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而在之前的讨论和调研中,有人指出“电梯使用管理人”就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但“首负责任人”并不单指“物业管理公司”。

不强制首负责任人担责

在之前的草案建议稿中,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在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后,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首先赔偿责任,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即“先行赔付”、“先行垫付”。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中,“首负责任人”就是“电梯使用管理人”,由其履行“登记、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种义务,但并没有涉及事故发生后使用管理人的“赔偿、垫付”问题。

那发生事故后的“垫付”问题该如何解决?条例草案中明确,“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已经投保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省质监局对草案中没有将先行赔付、垫付责任的内容采纳表示遗憾。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举了几个例子说明,过去由于没有明确责任方和垫付机制,电梯事故中的受害人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救治,在试行先行垫付并通过保险理赔后,受害者普遍得到了及时救治。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关于先行垫付、先行赔偿责任,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主要还是靠上位法制定,所以广东省在草案中不再作具体的规定。

鼓励买电梯险但不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电梯责任事故的赔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的购买并非强制行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因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鼓励购买保险

事实上,早在2014年4月,《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出台,该《方案》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者第一责任。任小铁表示,广东有50多万台电梯,700多家维保公司,但质监部门监管人员只有500人。目前有93%电梯明确了赔付责任,投保率有66.2%。“每台电梯每年的保费大约80~100元左右,哪一方都能付得起,但要明确首负责任”。

对于住宅居民来说,维修电梯会产生大量的费用,维修费用从哪里来?记者留意到,条例草案规定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

草案也明确了维护保养单位安全义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要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

广东在用电梯达53万多台

雷斌表示,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在用电梯量达53万多台。

首负责任人不强制担责

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明确履行“登记、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种义务,但并没有涉及事故发生后使用管理人的“赔偿、垫付”问题。

那谁来垫付?电梯保险人!

那发生事故后的“垫付”问题该如何解决?条例草案中明确,“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鼓励但不强制购买电梯保险

目前,在电梯责任事故的赔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的购买并非强制行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长期服役电梯风险评估规范新标准本月开始实施

小区电梯晃悠悠,让人心慌慌!怎么判断超龄服役的电梯是否需要更换?记者从广州市质监局了解到,由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与华南理工大学共同起草的《长期服役电梯安全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方法》)通过了专家评审,本月将在我市开始实施。这是我市首部长期服役电梯的风险评估规范。

记者从《评估方法》中了解到,该规范适用于使用年限十五年以上的曳引式电梯,十五年以下需要安全评估的曳引式电梯可参照使用。

据悉,目前长期服役电梯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由于部件的磨损、老化,造成故障率高,舒适感下降;二是由于部分主要零件已经停产,停梯待修时间延长,影响群众出行。

该规范出台后,电梯安全评估检测机构受理电梯评估申请后,应当组成评估组,评估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有电梯检验资格的电梯检验人员或电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时,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安全评估检测机构提供电梯相关的安全技术档案,安排管理和维保人员配合现场评估,并提供相关的评估条件。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将从电梯使用管理状况、电梯使用年限、电梯运行故障率历史情况、电梯的使用场所环境等方面建立评估体系,对电梯内主要部件进行安全评估。

高运行风险的超龄电梯能否强制报废呢?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明确的强制电梯报废的规定,很多老旧电梯仍在运行。

据悉,今年广州市两会期间,广州市政协委员欧阳智鸿向广州市质监局质询时建议,监部门应牵头制定广州市电梯强制报废的有关规定,确保服役十五年特别是二十年以上的电梯逐步退出。

对此,广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质询时表示,虽然电梯设计寿命一般在15年左右,但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数字。经过150多年发展的电梯技术,已经很成熟,安全系数较高,如果维保得当、零部件更换及时,服役年限长的“老电梯”仍然可以正常运行。

安全评估的三种结论

风险较低

电梯安全运行风险较低,建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在满足当前法规的要求下继续使用电梯。

风险偏大

电梯安全运行风险偏大,建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相关系统采取必要的风险降低措施;

风险高

电梯安全运行风险高,建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整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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