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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小保”实惠多 “三农”保险解难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3-12 15:24:06
导读: 近几年来,建立和完善农民生老病死伤系列保障体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大重点。通过保险机制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也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一个关注热点。

  导读:近几年来,建立和完善农民生老病死伤系列保障体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大重点。通过保险机制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也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一个关注热点。

  “生老病死伤,样样有保障,这是9亿农民紧迫而长远的需求。”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钟祥市彭墩村村主任张德华告诉笔者,“我是村干部,深感农民在医疗、养老方面遭遇的困扰非常大,而更严重的是死亡和伤残。”

  事实上,近几年来,建立和完善农民生老病死伤系列保障体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大重点。在探索普惠保险业务中,新农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逐步构建起覆盖“老”“病”的保险大网,但身为村官的张德华觉得这还不够,他一直思索着如何运用保险机制破解农民遭遇死亡和伤残的补偿难题。

  小保险承担大责任

  “我们农村有三种人。”张德华向《中国保险报》记者描述,“第一种是我们父母那一辈,没有多少文化,现在大多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大部分留在农村。第二种是我们这一代人,60年代出生,有一些条件,读了书或者当过兵,有一半回到农村。第三种是80年代、9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大概有七八成都离开了农村。”

  大部分二三十岁壮劳力离开,造成现在农村生活水平明显滞后,当遇到死亡或伤残时,人们的困境可想而知。

  令张德华颇为欣慰的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下简称“农小保”)已渐渐成为增强农民生活保障、调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一个有效途径。据介绍,他们村属于湖北省荆门市,2008年起参与全国“农小保”首批试点。几年来,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探索和构建了“5133”“农小保”承保模式,即农民投保50元,承保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1万元、疾病身故丧葬补偿金3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偿金3000元。该方案对死亡对象家庭给予灾难性困难救助,同时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实行补偿,增强普惠性,部分承担新农合免赔的第三方责任事故赔偿,让农民交了同样保费后得到更大实惠。

  截至目前,“农小保”在荆门的试点中,累计参保农民158.34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516.78亿元,赔款救助已兑现6695万元,受惠人群3.1万人,帮扶的都是受灾家庭,小保险承担了大责任。

  中国保监会评价其为“极具特色、影响全国的‘农小保’荆门模式,值得推广”。

  以保险为平台以资引资抗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张德华发现,与众多政策性险种相比,“农小保”虽然承担了较大的社会责任,但由于该险种未纳入到国家政策性保险的范畴,缺乏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赔付全部依赖于农民所缴纳的保费,造成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压力较大,导致该险种的普惠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该险种的持续发展。因此,张德华认为,国家应将“农小保”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使其享受政策性保险的优惠政策。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利用和发展小额保险。具体来说,印度、孟加拉、菲律宾等国对“农小保”保费均采取政策补贴、社会捐助为主要手段,个人缴纳作补充的方式,这样既增强了该险种的赔付能力和稳定性,又减少了农民的负担。

  张德华建议,国家先按保费的20%给予补贴,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调高到一个合理的水平。“这其实是利用保险这个平台,采取以资引资的办法,用较少的财力带动农民参保,集聚大量的抗风险资金,去帮助那些困难大的出险群众。这样能够避免惠农资金‘撒楜辣面’,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张德华同时建议,国家民政、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扶贫项目开发资金用于“农小保”,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发生重大伤害的家庭,提高资金的比较效益。

  激活农村“沉睡的资本”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说,改革意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被长期压抑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和农村产权,让农村“沉睡的资本”得以“活”起来。

  而通过保险机制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也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一个关注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表示,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提出1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金融资源仍然被“抽血”,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仍未根本改观。而保险机制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优化农村金融环境等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保险机制可化解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完善面向农村的金融服务链。农民贷款难,在实际操作层面往往表现为寻求担保和抵押难。通过保险机制,可以将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纳入保险保障,实现银保互动,可分散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流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还可以便捷地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缓解临时性资金需求。

  保险机制还降低信贷违约概率,增加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我国农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农业自然灾害以及市场风险直接地传导给农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当发生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赔偿,这对于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增加农村信贷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吴焰介绍,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在当地农村开展“银保富”项目,采取“农户+财政+保险+银行”的模式,通过财政资金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对农户提供保险保障,银行对参保农户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截至2014年底,累计带动银行贷款2.9亿元,对当地设施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支持作用。

  保险机制还可以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构建多元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农村金融环境。由于农村征信体系还不健全,信用担保机制缺乏,贷款机构放贷意愿较低。通过保险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能够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促进金融信贷对“三农”的支持。

  立法推动农险发展

  然而,发挥保险机制更大作用,还有一些相关问题需要解决。吴焰建议,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制定出台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操作细则,以便更好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支持参保农户贷款。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原局长左绪文也提出,应当进一步通过立法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他认为,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长足进步,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例如,一些主要险种覆盖面不够、保障水平偏低,不能覆盖物化成本;向农户收取保费比较困难、理赔成本偏高等。这与农业保险顶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有很大关系。

  考虑到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左绪文建议,我国应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对主要粮食作物,特别是水稻、小麦、玉米等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可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分别对《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可通过其他立法形式进行明确。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减免乃至取消县级财政补贴和农民自交保费部分;进一步增加农业保险服务网点,扩大覆盖面。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农业保险保额不足,预期保险赔偿额占贷款额度的比例较低,导致银行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村信贷供给的持续增加。对此吴焰建议,在实现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基础上,逐步将土地租金和人工成本纳入保障范围,实现生产成本全覆盖,真正让农业保险保全保足,更好发挥融资增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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