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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向社会公示一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2-06 15:14:25
导读: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交纳社保费用。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欠缴或不缴社保费,在近期,上海首次公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

  导读: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交纳社保费用。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欠缴或不缴社保费,在近期,上海首次公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

  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上海首次向社会公示一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此次社会公示的单位普遍存在欠费金额大、欠缴时间长,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次催缴、上门检查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沪人社办〔2014〕578号),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刊物和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据上海市社保中心介绍,上海约有60万户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数约为1000万人。上海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自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基金管理依法有序。然而,也有少数用人单位缺乏依法缴费意识,不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满足缴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法律 、法规规定时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登记,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到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经办机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查账、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并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作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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