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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展“小贷险”试点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1-26 12:26:23
导读: 为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近日,福建泉州市政府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导读:为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近日,福建泉州市政府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满足泉州市符合条件、未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各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微企业小贷险试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与银行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鼓励试点保险机构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该《意见》提出,具备4种资格的保险公司可开展小贷险业务试点。取得总公司开展小贷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具有提供小贷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在泉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5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意见》中,“小贷险”确定风险分担与政策扶持。当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含)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企业未偿还本金,银行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合作保险机构并向企业开展追索,1个月后追索未果的,试点银行即可向试点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

  贷款发生保险责任时,贷款损失总额在区域贷款本金的2.8%范围内,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按80%∶20%分担,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贷款损失额超出区域贷款本金的2.8%部分,由试点银行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4〕22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办申报风险补偿。

  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需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局上报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率数据。当区域试点银行贷款金额不良率超过3%或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使用超过70%等情况发生时,由市金融工作局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叫停试点业务。

  “小贷险”试点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规定贷款对象与用途以及办理流程。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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